訴訟時效中止為什麼被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月內

2022-03-14 17:44:28 字數 3200 閱讀 9204

1樓:匿名使用者

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就比如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要求其償債的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比如說債務人願意償債啦】

至於為什麼規定在最後6個月內,是為了更好保護當事人自身的權益

為什麼民法的訴訟時效的中止要規定在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

2樓:陳金華

1、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定事由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發生時段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其他阻礙(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之所以規定在最後6個月內,是因為這些法定事由的發生在事實上會導致權利義務的行使無法進行,必須給予權利人中止訴訟時效的救濟。只規定在最後6個月內,而不往前延伸,是因為如果在之前發生這樣的法定事由,有如此多的時間已經夠他們解決問題了,重新確定**人或者處理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的是國際上的通用做法。我國民法中的一些原則都是來自西方法學。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如果中止事由發生在最後六個月之前,並且在最後六個月之前中止事由結束,則該事由不影響訴訟時效的正常期限,即訴訟時效不因該事由而中止;第二,如果中止事由發生在最後六個月之前,同時持續到最後六個月,則訴訟時效在最後六個月前中止,即訴訟時效在該事由結束後還有六個月訴訟時效;第三,如果中止事由發生在最後六個月內,則訴訟時效在該事由發生時中止,待事由結束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剩餘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是最後1年還是最後6個月......,這是個立法考量的問題。應該是立法時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參考各國立法例。

從而確定如果時效中止事由發生在時效的最後六個月之前,則中止事由結束後,通常距離時效結束的時間還足夠長,當事人還是有足夠的時間提起訴訟。而中止事由發生在時效的最後六個月之內,可能中止事由結束時,時效也結束了,不利於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然,6個月零1天和5個月29天有多少區別,確實沒多少區別。

但總需要規定一個具體的時間,否則可以任意解釋,就失去了規定時效中止的意義。

訴訟中止中的「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如何解釋?謝謝

6樓:長安法師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包括障礙在最後六個月前發生延續到最後6個月時的情形。否則不發生時效中止。

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其他障礙。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權利人的意志所決定的,足以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情況。

同時也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和喪失行為能力等。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通常情況下是2年,訴訟中止是指在這兩年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使這兩年的訴訟時效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8樓:風中風雨

指的是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內,出現法定情形應當中止,法定情形消失後,在計算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期時效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中的最後6個月是怎麼理解的?

9樓:籃球俱樂部

我國《民通》139條【訴訟時效的中止】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此條規定中,可中止事由發生時間被限定在訴訟時效期滿前的最後6個月。中止事由是由於發生於權利人的客觀原因致使其無法正常行使權力。

我國《民通意見》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法定**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我國《訴訟時效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力事件出現在2年之內6個月之前的,一直持續到6個月之內的,則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後時效仍按6個月訴訟時效進行;

不可抗力事件出現在6個月以內的,原因消失後則按原因產生時剩下的時效繼續進行。如原因產生於最後6個月的第一個月的,則原因消失後仍有5個月;如原因產生於最後6個月的第二個月,則原因消失後仍有4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不能行駛請求權的民法通則,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三十九條【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23年4月2日法(辦)發〔1988〕6號)

17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法定**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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