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非法佔道經營造成正常商鋪損失的誰可以管一管,如何追究經濟

2021-05-15 01:43:57 字數 1485 閱讀 1235

1樓:會飛的大鴕鳥

這個不能bai追究經濟賠償

du長期非法佔zhi道經營,你可以報當地的dao城管部門進版行管理

但是經濟賠償權是不可能的

經濟賠償在我國法律上有三個**,分別是: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這個佔道經營,不屬於上述的任何一種原因。

員工給公司造成10萬的損失,這個錢該誰出?怎麼出?國家有類似的法律嗎?公司制度中沒有相關要求。

2樓:g買了否冷

這個只能對員工做象徵性的賠償,一般1個月工資,最重的也不超過半年工資。損失的10萬應由公司承擔,具體原因如下:

1、因為公司出了較大的工作和質量事故,第一責任人就是公司本身,甚至就是老闆本身,是控制管理程式不完善或不健全造成的。

2、員工賺取的是工資而不是分享公司的全部成果,只能承擔有限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參照此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定了賠償責任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1、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於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過失所導致的損失,首先應考察用人單位有無盡到安全衛生保護的義務,有無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2、收益與風險對等原則。對於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過失所導致的損失,從本質上而言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應當預見到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用人單位在享受經營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經營風險。

3、工傷免責原則。如果勞動者過失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同時也給自己造成了傷害,構成了工傷,則勞動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4、最低生活保障原則和最高限額原則。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生存權的基本保證,所以,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應在每月工資中扣除,不應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除非勞動者辭職或者因嚴重失職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並且每月扣除後給付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員工出,從工資裡面扣除,每個月不得超過工資的20%,國家有相關的法律的。

10萬元按月賠償,每個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個人20%比公司80%.

賠償損失。正規公司財產是有保險的。這個賠償應該不會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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