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有一員工因患癌症晚期不能正常上班,但這一員工幾年前提出

2021-04-18 18:05:57 字數 1657 閱讀 3201

1樓:匿名使用者

找專業的人,諮詢一下吧

2樓:牛牛搖擺

這種事情要找當地的勞動部門解決才會比較好的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3樓:麥積財稅

要的。根據社保法規定,在員工入職當月和離職當月,單位都要為其繳交社保費。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不足一個月工資,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如果你個人想交當月的社保,可以維持交當月的社保。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號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或者公司會規定必須幹滿一個月,否則企業繳納的部分也將由個人承擔。

當然這些知識企業內部規定,那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說的呢?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也規定,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否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1)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2)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3)《保險法》明確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離職當月,對社保費用繳納個人只需要繳納法律規定的個人社保費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對離職員工社保費用進行「佔比」、或者「全額」由個人繳納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四、六十,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6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勞動者有出勤滿15天,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為其繳納社保。

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

社保依據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記錄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那麼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7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合同,但勞動者工作不足一個月提出辭職,那麼單位還沒有為其購買社保的,因此,勞動者離職當月沒有產生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8樓:益倩倩

實際上這個是你們單位自己的決定,如果他的工資夠扣當月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最好繳納,實際上這些東西沒有政策的東西,做事要人性化一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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