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的題目,求分析和解決,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題,求詳解!

2021-04-29 04:17:52 字數 5868 閱讀 1955

1樓:匿名使用者

1.不屬於實行過限。甲抄僱乙殺bai人,雖言明不要造成其du他後果,但並未明確用什麼zhi手段,乙用dao**的方式殺丙,並不能說明違背甲的意圖。

因此,乙用**的方法殺乙而將乙的妻子炸死不屬於實行過限,對本案的後果,甲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乙**後,將丙家從財物拿走,這個盜竊行為屬於實行過限,應由乙自己擔責。

2.乙成立故意殺人罪。刑法雖有**罪的規定,但**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實施。

本案是針對丙實施,雖然丙家中還有其親屬,物件也是確定的,並且題目沒有交代該行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人的可能性(比如丙是住在一個居民樓中),因此該案應定故意殺人罪。

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題,求詳解!

2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葉來某的行為構成失火罪源。

主觀上葉某明bai

知林場有「嚴禁du

明火上山」的規定zhi

,卻偏偏違反,客觀上燒dao毀山林二十餘畝,造成損失三萬餘元的嚴重後果。

2、葉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

主觀上葉某是故意使用棍棒、皮帶毒打,客觀上是多次折磨的行為。

其妻自感走投無路自殺,屬於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

3、葉某的行為不構成累犯。

葉某2023年10月刑滿釋放,2023年5月又犯虐待罪(故意犯罪),按新刑法構成累犯,但事前罪是在新法實施前執行完畢,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累犯構成應適用舊法,即兩年的規定。因此葉某的行為不構成累犯。

4、葉某對失火罪具有自首情節。

葉某在審訊中主動交代了山林被燒案件是自己所為的事實,屬於特別自首。

5、對葉某的定罪量刑。

對葉某應以失火罪和虐待罪實行數罪併罰,對失火罪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3樓:善良的願望

首先 葉某bai可認定為累犯 因為du他的兩次犯罪都zhi是故意犯罪dao 5年以內 且罪刑判為專有期徒刑(屬或以上) 但後一次犯罪他有坦白 所以可以酌情處理

我國刑法第114、115條規定——犯防火罪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他有坦白應該可以減刑。外加使用家庭暴力 等

罪行嚴重 一定是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尚在學習法律 不是那麼精準 請見諒

4樓:匿名使用者

1、失火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屬

因其為過於自信而不是有意,所以是失火罪。(有隨即用腳在枯葉中踩踏了一下情節)

2、〔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葉不同意離婚,多次對其妻使用棍棒、皮帶毒打,並導致自殺,是虐待罪。自殺的結果非常符合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要件,如其他的死亡,比如打死將是傷害、或殺人罪。

葉某在審訊中主動交代了山林被燒案件是自己所為的事實構成立功,可在其失火罪的量刑中(是可不是應)從輕處罰(不是減輕)

虐待罪、失火罪要數罪併罰。具體辦法是先確定虐待罪、失火罪各自刑期,然後相加,確定一個不低虐待罪、失火罪各自刑期中最高的,不高於兩罪相加的刑期(該刑期不能超20年)

5樓:就是愛佟

樓上的不愧是律師,回答得很規範.

有一道刑法學方面的考題請教高手解答,求詳解~

6樓:匿名使用者

我修改了一下答案,我看了下面一位叫「 銀雪的悲傷」網友的答案,我們倆答得都差不多,但他考慮一點,就是受害者何某的行為。

他答「那就是遇害者何某本人!首先 要考慮何某本人橫過馬路是否違法?何某橫過馬路的地點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

何某橫過馬路的時間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即是否十斑馬線綠燈時間?如果不是,那麼高某、劉某都不構成犯罪,但要承擔民事賠償」

我不同意:

何某有沒有錯,對處理結果有一點影響,但對犯罪的構成條件沒有影響。

如果何某有錯,責任認定時對民事賠償部分也有承擔的責任。但對高某的構成犯罪的條件沒有影響,可是,對高某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高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高某撞倒何某的行為屬於交通事故,他對何某負有民事賠償的責任。

而劉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謂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7樓:銀雪的悲傷

我剛剛看了前面兩位的回答 ,兩位都忽略了一點,那就是遇害者何某本人!首先 要考慮何某本人橫過馬路是否違法?何某橫過馬路的地點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

何某橫過馬路的時間是不是可以橫過馬路即是否十斑馬線綠燈時間?如果不是,那麼高某、劉某都不構成犯罪,但要承擔民事賠償。如果是,那麼高某不構成犯罪,只是交通事故!

但是劉某構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屬於無過失犯罪,在量刑時會從輕考慮!應該在三年一下!!並且要承擔民事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高某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如果沒有超速和正常變道超車那只是交通意外,不是犯罪!至於定罪和判刑那是法院的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認定的是高某,因為高某的行為是撞倒何某,何某當時沒有死亡,也沒有發生什麼嚴重後果,所以不構成犯罪。劉某是超車行為,按題中可推斷出劉某是左邊超車,車速正常,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但因高某車阻擋視線,以及自己未能預料到馬路中間會躺著一個人,所以躲閃不急。這時候,可以明顯的發現劉某壓死何某,應該說是沒有責任的,就算有也是一小部分。

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時,方才定交通肇事罪,又因為縱觀全案,劉某壓死何某,與高某撞到何某存在重大聯絡,劉某本身沒有犯錯,因為可預見範圍外的原因導致杯具發生,所以劉某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至於行人何某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在本案中個人認為可以忽略不計的,不是討論的重點,也不影響案件的分析。

三道刑法案例分析題 求答案 急

10樓:律政盲流

你好,問題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此題考察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顯然不屬於。

問題二,搶劫罪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為客觀原因沒有得逞,此題考的就是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區分。

問題三,網上有答案,沒仔細看。

.(一)王飛、劉奔、趙楠共同違法行為的認定

1.三人故意傷害服務員小李的行為:(4分)由於三人當時都不足16週歲,14—16週歲的人僅需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負刑事責任,而小李的傷經鑑定為輕傷,因此三人都不構成犯罪。

2.三人入戶盜竊的行為

三人有共同入戶盜竊的行為,但個人罪責不同。

(1)劉奔不構成犯罪:由於劉奔在外望風,且聽見打架的聲音就逃走了,因此只有盜竊行為。由於沒有盜到財物,因此劉奔不構成犯罪。

(2)王飛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搶劫罪。 根據最高院關於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釋,雖然王飛入戶盜竊且為抗拒抓捕,將安某打成重傷,但由於其不滿16週歲,因此不能由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他僅需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即可。

(3)趙楠構成入戶搶劫,但不屬於搶劫致人重傷。趙楠本來在外望風,在聽見屋內打架後,進入屋內,並和小安打起來,其也就由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屬於承繼的共犯。但由於王飛刺傷安某時,趙楠在屋外,且當時只有盜竊的故意,因此趙楠無須為王飛致人重傷的行為負責。

(二)趙楠、劉奔**幼女的行為:由於二人當時均已滿14週歲,因此應為此行為負責,均構成**罪。由於屬於姦淫幼女,且屬於**,因此應按**罪從重處罰。

(三)王飛的自首行為和立功行為:王飛僅因神色慌張被巡警盤查,就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因此構成自首。他還交待了趙楠、劉奔的重大犯罪行為,因此構成重大立功。

由於王楠的故意傷害行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因此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三人均未滿18週歲,因此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不得判處死刑

一道司法案例分析題,求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答案!!

11樓:匿名使用者

1.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

論上稱為什麼?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

【參***】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

對此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大致為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具體分為: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我認為應當採取第四種觀點,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解析】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錯誤認識。其中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誤以為已經發生了預期的結果,為達到另一目的,行為人又實施了另一行為,而事實上行為人預期的結果是由後一行為所造成的。本題中,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屍體」縛重扔入河中,實際上錢某系溺水而亡。

因此趙某屬於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

對於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通常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2.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麼?

【參***】趙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注意這是針對後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後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一道語文題目,希望哪位老師解決,解決一道語文題

選1。因為前面有個 真可惜 那肯定是沒有進去,可惜,是惋惜 嘆息,那肯定說話人是希望它進去的。所以選1 再舉例 地上有個坑,我差一點沒栽進去。這個的話,就選3。再舉 好險啊,這個球被對方門將擋了一下,差一點沒進去。這個就選2,表明雖然被擋了一下,但仍然進去了。1.歐文一個遠距離射門,真可惜,球在門框...

問一道刑法問題請教一道刑法學的問題?

樓主是不是感覺像詐騙罪。首先分析一下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產。本案中似乎是個三角詐騙。但是三角詐騙的關鍵點是第三人有處分權。本案中保安顯然沒有處分權。甲之所以交給乙,只是為了減少麻煩,而不是保安使然。甲完全可...

一道題目,求解,求解一道會計題目。

我們先把bai 問題簡化一下 甲和du乙各從 zhia城和b城同時出發,在距離b城69公里處dao相遇 回甲和答乙各從b城和a城同時出發,在距離b 應該不是a 城50公里處相遇。求a,b兩城的距離。解 設a,b兩城的距離x千米 第一次相遇甲行駛了 x 69千米 第二次相遇甲行駛了 50千米 x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