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2021-05-11 15:54:26 字數 5160 閱讀 3387

1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2樓:魚尾摯愛白菜

標的物有所不同。

(1)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2)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

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權利質權是指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和發展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將該動產優先受償。

3樓:新影視青年

質權即是轉移「動產或是權利」的佔有關係。不包括「不動產」作為質押標的,質押轉移佔有關係,但抵押權不轉移佔有關係。

留置權則只轉移「動產」的佔有關係,東西給服務行業的人修理、維護,欠維修維護人的錢,東西留置在他那,任他處理,這叫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交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 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4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5樓:曰法三章

首先定義: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次特徵:

留置權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質權 1、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佔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物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最後是標的物:

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質權在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

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6樓:樑學軍律師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質權標的有動產和財產權利。

8樓:胡偉楠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5

9樓:東奧名師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於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佔有,而抵押是不移轉佔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10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11樓:魚尾摯愛白菜

標的物有所不同。

(1)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2)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

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權利質權是指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和發展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將該動產優先受償。

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留置權和質押權到底有和區別

1 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 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 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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