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留置權和質押權到底有和區別

2022-01-21 20:27:21 字數 5720 閱讀 1677

1樓:莊廷謙姚燕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說明白點,留置權是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質押權可以雙方約定,留置權形成必須是留置權人提前佔有了留置物

2樓:南京錢律師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

不能依當事人約定產生,但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適用留置。

物權法實施前,留置權只存在於《擔保法》法定的幾種合同中。但《物權法》施行後留置權已擴大到所有可能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中了。但無論如何,留置權是法定產生的,而不是當事人約定。

《擔保法》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 質權當然是約定產生的啦

留置權與質權在:1、標的物範圍;2、發生原因;3、成立要件;4、標的物轉移佔有時間;5、權利行使條件;6、權利消滅原因。等方面均有不同

不一一細說了

3樓:華律網

(1)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4樓:紙影蝶夢

質押權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形成的,並且轉移交付的時候質押權才成立。

留置權既可以是約定產生也可以是出現法定的事由而當事人一方享有留置權,比如在建議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法定的留置權。

留置權和質押權到底有和區別?

5樓:華律網

(1)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樓:

一、成立條件不同。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二、佔有條件不同。

1、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2、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三、法律關係客體不同。

1、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

2、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四、權利實現不同。

1、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2、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五、消滅不同。

1、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2、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留置權的實現方式:

債權人留置財產後,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按照法律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

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

二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於債權的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質權的法律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無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7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說明白 點,留置權是法律規定而產生的,質押權可以雙方約定,留置權形成必須是留置權人提前佔有了留置物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8樓:陌默無文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一、成立條件不同。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二、佔有條件不同。

1、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2、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三、法律關係客體不同。

1、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

2、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四、權利實現不同。

1、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2、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五、消滅不同。

1、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2、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9樓:qq的勾k先生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本質不同。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佔有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實現不同。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請求返還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消滅不同。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時間不同。留置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是否排除的情況不同。留置權是法定的,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但不能隨意創設;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比如說,a給b修鞋,b說沒帶錢不給修理費,a可以把鞋子扣留下,要求b去取錢給了以後才還他鞋,這就是留置。

a向b借三千元錢,b不放心,怕a還不起,於是a將自己的膝上型電腦交給b,用來抵押,如果到期還不起錢的話,膝上型電腦就給b了。抵押的東西交給人家,這是質押。

抵押權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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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物佔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佔有權的繼續。這兩種佔有權先後相繼,其區別在於,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後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佔有雖然持續不斷,但佔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於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留置物的佔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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