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工時間寫的是 標準工時制度,每天工作半小時(含吃飯休息半小時),這科學嗎

2021-05-30 11:21:39 字數 2048 閱讀 342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標準工時是指朝九晚五,這是八個小時。你這個8點半到6點前,如果不是自願提前上班晚下班,這就算加班。但是這是否是你個人的情況,還是你單位所有人都是這樣,如果個人情況可以果斷要求加班費,如果是整體情況你也可以要求加班費但就要冒被炒的風險,請自己衡量。

2樓:初出茅廬小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每天標準工時為8小時制,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延長工作時間,卻不支付加班費,如果你合同上描述的標準工時為9個半小時,當中扣除1個班小時的吃飯和休息時間,實際工作時間也只有8小時,合同看起來也不違反規定。標準工時是不包括吃飯和休息時間的。

3樓:李春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工作日內應該有間歇時間,間歇時間是指在工作日內給予勞動者休息和用膳的時間,一般為1至2小時,最少不得少於半小時。所以,你們公司的boss沒有剝削你。

4樓:j_yunfeng天蠍

每天工作八小時, 都說了是工作時間8小時, 所以企業並沒有剝脫你的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是科學的,別糾結這個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工作八小時,一週最多40小時,其餘算加班

7樓:笑極天涯

很明顯者不合理,可以去勞動部門諮詢一下此事

我們公司合同上寫的是執行標準工作制,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

8樓:無雨

這當然是不合bai法的,勞動du法明確規定勞zhi

動者的每天工作

dao時間不超過回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答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節假日應該是帶薪休假,不能和平時的正常休息日所衝突。參照《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9樓:左和悅亥韶

每天工作7.5小時,扣除你吃飯時間沒有?扣除多少?如果吃飯算1小時,則沒有超過!

合同上籤定8小上班時,但實際上班9小時說有1小時吃飯時間吃飯也是在店裡沒有任何休息時間這樣合法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親愛的,這樣合法,8小時是工作時間。現在公務員的工作時間是早上九點開始晚上六點下班,這中間一共9個小時,因為有一小時吃飯休息的時間。

11樓:言午

很多單位都是把吃飯時間去掉,

不算在工作時間!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你就中午吃飯的一個小時,要休息夠一個小時。

13樓:zohan張

說句心理話,我

bai也不希du望被採納

這是勞動合同法對zhi

企業的不公平dao,條專條框框把企業限制死屬了,把員工慣成了祖宗,一言不合就去仲裁你。

很多員工8小時,有4小時在工作就不錯了,對於公司,只有工資的關係,從不關心公司發展對自己的影響

針對你這個,如果對方是綜合工時制,那就合法(我想他們也不是)如果不是,扣除吃飯時間,即便你去仲裁,勝率有不大所以,如果覺得不合適,就離職,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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