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留置送達?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2021-08-11 08:52:36 字數 3455 閱讀 2777

1樓:巴山夜雨

一、留置送達概念:

是指當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無理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寫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實,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取證人簽名或蓋章,然後,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處所,即視為送達。

在民事訴訟的送達中,人民法院送達調解書時,不能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因為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應視為調解不成,原調解書不發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繼續進行審理。

二、留置送達條件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條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二條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四百三十一條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拓展資料:

法律淵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次修正》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次修正》

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2樓:匿名使用者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適用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在進行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為見證人,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產生送達的法律後果。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不可適用留置送達,因為對調解協議當事人在送達之前均有權反悔,其拒收調解書,意味著其對調解協議的反悔。

從本案看在法院院內能否適用留置送達

3樓:傑少啊

執行員向被執行人某啤酒廠依法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因該啤酒廠在限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執行員**傳喚啤酒廠負責人王某到法院,在法院辦公室向其送達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限其三日內申報當前以及前一年內的財產情況,並記入執行筆錄。負責人王某在執行筆錄上籤完名後,拒絕簽收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便想離開法院。

執行員立即通知了幾個同事來見證,並用攝像機錄影佐證。因啤酒廠未按期申報財產,法院對其作出5萬元的罰款決定。被執行人某啤酒廠遂提出異議稱,啤酒廠從未收到過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法院因拒不申報財產對其作出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分歧】對該執行異議,法院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了審查,對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是否已經留置送達以及該否撤銷罰款決定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執行員在執行法律文書送達方面存在問題,在法院內送達不符合留置送達中關於住所的適用條件,應視為未送達,故以此作出的罰款決定是錯誤的,應該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的送達方式繫留置送達,據此作出罰款決定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應駁回啤酒廠的執行異議。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該案執行法律文書的送達屬於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情況下,送達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把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一種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第84條的規定,適用留置送達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和一個排除條件:

1、受送達人有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行為;2、需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3、將訴訟文書留置在送達人的住所;4、除調解書之外的訴訟法律文書。從該案送達情況來看,上述的第1個、第4個條件完全滿足。

由於王某本身系啤酒廠負責人,再邀請其他代表到場見證無任何意義也比較困難,更來不及,有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在場證明即可,符合留置送達的第2個條件。從第3個條件來看,法院院內明顯不屬於啤酒廠或王某的住所,但就以此來認定留置送達是無效的,不合乎情理也不符合客觀情況。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將送達的場所由受送達人的住所擴大到受送達人的從業場所可以看出,僅僅將留置送達適用於住所是備受詬病的,無法應對當前市場經濟活躍、人口流動頻繁的現狀。

該司法解釋雖然較民事訴訟法有一定進步,但侷限性仍很大,難以滿足司法現狀的需求。

在商場、在路上、在娛樂場所、在親朋好友鄰居家、在辦事所在的機關單位(當事人在法院內來來往往極為普通)等等,如果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法律文書,都不適用於留置送達,那麼,不僅僅是增加司法成本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更會損害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權威。《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送達應在應受送達人的住所、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進行……如前述場所不明或在該場所進行送達有障礙時,送達可以在應受送達人基於僱用、委任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而就職的他人的住所等進行”: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如無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絕收受送達,應即將應交付的書狀留置於送達地點” 。因此,筆者建議不妨將國外的“相會送達”方式採取拿來主義態度,至少可以借鑑,將留置送達的場所適度擴大,以此提高送達效率,維護執行權威。

此外,對王某的拒收行為有錄影予以佐證,同時在執行筆錄上已經記載了讓啤酒廠申報財產的情況。綜合以上情況分析,可以說明本案的留置送達是有效的。

二、罰款決定不應該撤銷,應該駁回某啤酒廠的執行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因被執行人某啤酒廠拒不申報財產,法院對其處罰5萬元,是有法律依據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故應該駁回其執行異議。

綜合以上情況分析,該案在留置送達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的行為是有效的,據此作出的罰款決定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該駁回被執行人某啤酒廠的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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