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月違法嗎,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違法嗎

2022-01-01 21:51:43 字數 5056 閱讀 4624

1樓:劉昱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即可,轉正以後勞動者提出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否則單位可以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單位要求勞動者試用期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規定是違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如單位因此扣押勞動者的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2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即可。一個月的約定不合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批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扣工資。

如果在試用期辭職,只要提前3天通知即可。

如果不是在試用期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辭職,到期後離職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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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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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皮帶愛褲子

回答親 您好 新人導師皮帶愛褲子 很高興為您服務 還在試用期辭職不需要提前一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處於試用期的,可以隨時走人,並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提問我是這麼說的,但是我工作的這個公司的人事說他要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公司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

回答您可以找警察介入此案件的親

提問但是我之前也有一位同事,他也是全職,也是在實習期,但因為他只工作了一個多星期,他只需要提前一個星期。他就走了,而我因為幹了一個月左右了,所以他說,我必須幹滿一個月。

我到12月31號才轉正

我這種情況,是只要是在實習期,就算簽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三天申請離職就可以離職,是吧,這個所謂的公司規店,對我有效嗎?

回答是的 你比較有利在這件事情上面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沒事的親 如果您對我的服務滿意麻煩給個評價吧~您的評價對我非常重要,謝謝您,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8條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公司說要提前一個月這個合理嗎?

7樓:

不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便可辭職,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樓:華律網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在此講一下試用期的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劉昱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即可,轉正以後勞動者提出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否則單位可以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單位要求勞動者試用期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規定是違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如單位因此扣押勞動者的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10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並且該通知形式並沒有強調是用書面形式,即只要口頭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滿後,想要辭職,同樣根據本條的規定,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時候,口頭通知就不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是提交辭職信。

11樓:老村長

試用期的話就不用了吧,應為你還沒有正式的工作,不需要交接,提前幾天就好了啊

12樓:老瓦嘴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隨時可辭職,一般三天內可以了,但實際實行有點難,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會讓你輕鬆走的,很多廠都是在實用期內隨便炒人,但若辭職就要你按正式工來計算,反正沒幾人會去找勞動局。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違法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是違法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位要求勞動者試用期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規定是違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如單位因此扣押勞動者的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14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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