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支付工資怎麼辦

2022-01-05 06:23:10 字數 782 閱讀 2081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工資標準,但這裡所指的工資也應該包括試用期內的工資。因為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你求職後,一定與電腦行書面或口頭簽訂了協議,約定了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和工作時間等,你只要按照協議約定進行工作,就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況且你信中說你每天和別人幹一樣的工作,更能證明你是按照協議約定進行工作的。

如果用人單位支付你試用期內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那麼用人單位的做法就是違法的。你可以先與單位協商解決問題,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2樓:賀雷波律師

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二、可以去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

3樓:匿名使用者

法理上講,這個錢你應該要,而且也可以要的回來,只要你有能證明你在那裡工作過的證據,就可以到朝陽區勞動局去申請勞動仲裁。

情理上講,這個錢你不用要了,勞動仲裁耗時耗力,沒有10天半個月的根本沒有結果,想必你2天的工資也沒多少,有要這點錢的時間,你不如去找份新工作,而且朝陽區屬於勞動糾紛非常多的一個區,有人形容為「井噴」,情形可想而知。

你直接舉報了這家公司,反正你拿不到工資,也不要讓他們花了,你打12333這個**,打的人很多,所以要慢慢的打。

另外,對方說的試用期沒有工資純粹無稽之談,典型的流氓+法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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