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合同期內沒有提前30天辭職算違約嗎

2022-01-05 16:14:11 字數 5527 閱讀 9299

1樓:問法網姜律師

不合法,沒有提前辭職只有給公司造成損害了,公司才能要求索賠,為你們支付培訓費了,你只要支付沒有履行的期限分攤的費用即可。

2樓:簡簡單單

1、合同期內沒有提前30天辭職,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不算違約,否則未提前三十天辭職,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李永輝律師

如果單位對員工進行了專項的技能培訓,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違反服務期規定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不過違約金的數額以培訓費為限,同時要扣除員工已經履行完期限應分攤的培訓費。

4樓:匿名使用者

1、培訓費用如樓下律師所說;

2、提前走,扣工資只扣當月工資,僅限於你未完成的當月工作天數,而沒有權利扣你其他的工資或者福利

5樓:

1、如未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賠償;

3、如未足付工資、加班費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5、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建議你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辭職。

合同期內,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報告,離職算違約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內不算違約

單位忽悠你不懂呢

我在書店見過一個很小很薄的新的合同法手冊

就幾塊錢

你可以買來拿著白紙黑字去當面讓她看

單位是想賺點是點

都進個人腰包了

下面的是有關條文,你可以參考一下:

以前,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需要支付違約金,這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而違約金條款的限定適用是這次勞動合同法的一大貢獻。這些年,違約金條款有被濫用的趨勢,而且往往是由用人單位一方強加給勞動者,如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需要支付違約金,這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

即使在民事合同領域中,懲罰性的違約金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更何況是在具有社會法屬性的勞動法領域,違約金條款的濫用受到了很多學者的詬病。

這次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兩者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你似乎可以不交違約金的

有法律呢,你怕什麼

但是最好好說好商量

畢竟以後說不上還有用得到單位的地方

這都不好說

7樓:王悅

合同期內提前通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日前,接觸一單案件,其中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備受爭議。

某外籍員工,在國貿附近一家著名的物業公司工作,月薪二萬五千元。其與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皆可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關係。在此約定的基礎上,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了該員工,對其進行了辭退。

在此情況下,員工申訴到了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解除無效,恢復勞動關係。那麼,這樣一個條款是否有效就成為了本案爭議的焦點。

在辦案的過程中,我提出觀點,認為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限制了三種情形: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化。原則上來說,除此三種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是不能預告解除的。

勞動法屬於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合同的這一約定擴大的預告解除的前提條件,將一個受到限制的預告解除變成了一個不受任何限制的解除,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是一個無效的條款,所以解除無效。

對方律師提出觀點,認為合同的解除權利可以是法定的權利,也可以是約定的權利。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可以約定解除的。合同中的這一條款,是雙方簽字認可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所以是有效的,進而解除也是有效的。

我進一步補充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約定並非都是有效的,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條款就是無效的。試以一例說明之,若雙方約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退,難道也是有效的?同時,如果這一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那麼任何一家公司皆可以通過這種約定達到可以任何解除的目的。

在此情況之下,勞動法關於預告辭退的規定還有何意義?

8樓:小魚

不算違約的,不行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的~~

9樓:言昶畢燕樺

不算違約的,不行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的~~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10樓:律師趙光華

如果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2 23條的情形,您可以和公司協商或提前30日書面辭職,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

11樓:草民學法

1、依法辭職不屬於違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七、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不屬於違約行為。

其中,勞動者依據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辭職的,同時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金。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38條

在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12樓:金果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不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3樓:嘆笑一世傾城

如果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2 23條的情形,您可以和公司協商或提前30日書面辭職,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

14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勞動合同,如果你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申請辭職,會有以下3種情況:

1.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申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約。

2.《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不違約。

3.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你辭職,也就是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不能協商一致而你又執意辭職,屬於違約。

第1種情況還包括「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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