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提前30天交了辭職信,領導說一月過後可以走人,但是要押我工資

2022-01-06 07:18:55 字數 5488 閱讀 7433

1樓:

你的情況說得不夠具體,要看情況

1、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錢合同,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水6元

你不能遞交辭職通知書一週就走,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該依法辭職才能拿到工資。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3樓:_青青青丶春

什麼公司啊 你所謂的領導是你的上級還是頂頭的boss?

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4樓:小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可能會有如下後果:

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

2.失去上月及本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上個月的工資是有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根據以上條款,你可以提出辭職後離開,並申請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大妞妞

如果你決定辭職何必計較後果,但是最起碼的商場操守你應該懂得,必須做好交接工作再辭職。如果你找到下一份工作你還是會以前公司人事部拿材料,我們為什麼不給自己留後路呢。

1、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就可以了;

2、辦好交接手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算工資;

3、如果因為未辦理交接導致單位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依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但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也是一種承擔和責任,為以後自己的工作鋪條路。

7樓:yangzhi涯

1、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為人處世,直接走人都是不對的,除了法律,還有做人的道理。

2、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比如拖欠工資、加班費,未繳納社保、不簽訂合同,可以辭職走人,但未發的工資很難順利要到。

3、用人單位無違法的行為,直接走人,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按照法律規定應該賠償。

4、無論違法與否,直接走人,用人單位都不會讓你順利的拿到工資。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樓:長沙金龍律師

1、夠任性,有膽量,何必問後果。

2、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為人處世,直接走人都是不對的,除了法律,還有做人的道理。

3、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比如拖欠工資、加班費,未繳納社保、不簽訂合同,可以辭職走人,但未發的工資你還想順利的要到不呢

4、用人單位無違法的行為,你直接走人,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按照法律規定你應該賠償。

5、無論違法與否,直接走人,用人單位都不會讓你順利的拿到工資,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9樓:介曼青

覺得你寫了辭職信後應該交給主管部門你才可以走,你這樣和內交沒有什麼區別,就是有再大的不滿也要解決完之後再離開,讓你承擔一一定的責任也是應該的。

10樓:柏莎瞿暖姝

一般來說,員工辭職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一個月(具體看合同)提出申請。如果因為沒有遵守勞動合同,直接走掉,工作沒交接,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公司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如果沒有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沒有證據,是不會有任何責任的。

希望採納!謝謝!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要個離職證明比較好,

下家也需要的,

而且有離職證明好告他們呀,

不交社保是可以告他們的,

說不定還有賠償金,

由於拖欠工資或者社保等問題離職的公司要給賠償的。

12樓:小考拉啃蘋果

交完辭職信不能直接走人,還需要再工作30天

13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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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抄司領導不是老闆,這惡人的襲人品實在是.為了以 bai後的兄弟姐妹du,建議您首先zhi寫一份接發信給老闆dao,其次不要主動辭職,讓這個領導炒你,讓公司給予相應的賠償,你的離職申請寫了也只是給這個領導看到無論怎麼寫都沒啥意義,記得寫揭發信,有有憑有據,不能靠推理想象,如果有證人願意署名就更好...

我從單位辭職,沒提前30天時間提出,也就提前了3天時間說我要走,單位不放人,領導不在辭職申請上簽字,說

這麼多問這個問題的啊,再次解答如下 1 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單權利,同時規定應提前30天 試用期3天 書面通知單位,但並未規定如果未盡到書面通知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所以你完全可以抬腳走人。2 建議 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 需要花費你22元的血汗錢 將書面辭職報告郵遞給公司,保留好回執,這是你依法履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