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加薪的問題,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

2022-01-19 03:50:11 字數 6385 閱讀 5875

1樓:戚廣利

1、6月21日勞動合同期滿,到時候如果不能滿足你要求就可以走人;

2、如果公司薪資增長了,應當重新簽訂協議,包括期限、工資都按照新的約定履行;

3、6月21號之前都可以,因為合同到期後,才能簽訂新的協議。

2樓:瞌睡六

你提出加薪,單位有權不同意,合同到期終止,單位有權選擇是否繼續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到期之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在之後簽訂,之後簽訂的合同標準按照原合同履行或雙方協商一致。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滿意,合同又到期,當然可以直接走人。

2,合同到期不管薪資漲不漲都應該重新續簽合同,具體什麼時候續簽並不重要,新的合同應該是自6月21號起至。。。月日。

4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你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甄舒呼

回答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寫明當前工資,申**薪的原因即可與公司協商處理,工資發放流程和管理辦法屬公司內部事項。規範工資發放程式, 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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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

6樓:二虎愛看書

當然可以要求加薪了,你隨時都可以要求加薪,這跟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兩碼事,當是沒有必然聯絡的。你要是覺得之前的工資太低,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有權拒絕的。這個勞動合同呢,是你到期了,要在維持原來合同的條款的基礎上,你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的。

如果是因為商量加薪不成,員工選擇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可能是覺得,在合同到期的時候提出加薪是最合適的時機,但是按照現實來說,也不一定的。此時談加薪可能有三種結果,一就是用人單位同意加薪,並且續簽了合同。二就是用人單位不同意加薪,員工的工資還是原來的工資,員工繼續工作。

三是單位不同意加薪,員工不滿意離職。

一般第三種情況發生的比較多,但是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了你的漲薪要求,其實是沒有違背合同的,員工你因為工資達不到滿意,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那麼用人單位也不會給你之處經濟賠償的,只有在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約合同的時候,才會有這個經濟賠償。

如果員工衡量過了自己的個人能力和為公司帶來的經濟效益的話,對漲薪有比較大的把握,也不妨在續簽合同的時候提出漲薪,因為你的突出能力,單位是有很大可能會同意的,但是要明白,這跟你的能力有關係,而不是時機。

7樓:zpfly飛

續簽勞動合同當然可以要求加薪了,但是要求只是要求,不一定能加。

8樓:指南針指北針

勞動合同上好像沒有這麼一項,想加薪的話可以去你上司那裡申請。

9樓:清春不打烊

如果你對薪水不滿意的話,是可以要求加薪水的,畢竟誰都想要薪水高一點。

10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勞動合同時,是可以提出加薪要求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要求加急了,但是要看你們的人力資源部是否同意了。

12樓:哀傷的水瓶座

當然可以要求加薪,只要在職工作時間長。

13樓:

可以要求加薪的。但是也要看你的能力了。

14樓:_x_d晚晴

當然是可以的,這難道不是你的權利嗎。

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與變更薪資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然可以不續簽。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直接用一份新合同重新簽訂就ok了。不過記得合同要在原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簽訂。如果不續簽的話,要提前一個月打招呼,並且要按勞動法補償的。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 續簽時如何和單位談加薪資的事

17樓:匿名使用者

1、自己要有一個期望值。

2、總結在合同期間為企業實際做了些什麼貢獻和工作中為企業發展做出的努力,用資料說明證明。

3、先目前企業需要改進的地方及辦法。

續簽勞動合同工資改變問題

18樓:過客

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單位沒有降低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絕續簽訂則單位可以不用支付離職的補償金。反之,則用人單位應得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樓: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你要知道你在2023年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內容,包括你的工作時間以及工資由哪幾部門組成的。這是才是就重要的。如果你的工作時間以及工資構成明顯的變化 ,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對你的收入構成不良的影響(即受到損失)你就可以不籤新合同,並在原則上的問題上與公司進行明確說明。

其次,如果你與公司交涉後仍然不能解決問題,你可以拒籤新合約,讓公司來解僱你,如果公司不解僱你也在下月發工資時按新合約的規定給你算的工資,你們都有工資條的嘛,可以把變更後的工資條與變更前的進行對比,一齊拿到社保局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這樣你可以獲得如下幾點利益:因是公司變像的辭退員工,公司需要支付員工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另外的賠償金。

如果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對員工有利,而且每月收入高過變更前的收入時,員工不得異論。

希望以上建議對你有幫助!

20樓:蘭蘭時尚店

職工有特殊的原因就要和單位續簽合同,或是單位有某些規定讓職工續簽合同。無論什麼原因,職工在拿到合同的時候要和原來和單位籤的合同是否一樣的,有什麼補充,工資和待遇有什麼變化,如有變化就要和單位的工會及職工代表大會的委員會提出,讓工會組織出面和行政部門協商解決。

21樓:誰來幫你忙

首先,你要確定一下是什麼時候開始沒簽的。這個時間很重要。因為沒簽合同你可以拿到雙倍的工資。

另關於你的問題:

按照你說的情況,合同應該是一年一簽的吧?那麼你的情況就是:

1)如果你拒籤,那麼你不幹了。

2)不違法

3)拒籤,就是你不想繼續和單位的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解除。

22樓:匿名使用者

1 你堅持不同意, 如果公司不和你籤合同你可以提請勞動仲裁2 公司這樣做是理虧的

3 拒絕籤合同, 繼續上班但是不要籤任何離職檔案, 如果公司不和你續簽, 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來的待遇續簽, 或者不續簽合同但是賠償一年一個月的工資

4 如果公司非法解除合同, 可以要求賠償金雙倍

2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不低於原待遇續簽,你不籤就沒的賠償。

如果公司續簽時低於原待遇,可以不籤,並要求按一年一個月的標準要求賠償。

24樓:北京周甲德律師

一,在合同期限內你可以拒絕變更合同條款二,公司在合同期限內作是違法的,在合同期懣後可以變更,三,肆年將至少得到四個月的經濟補償

2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工資待遇。降低工資待遇的,勞動者可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

26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7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應當協商一致,協商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不予變更。

2、在續簽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加薪,但協商後薪資發生變更之後需要報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28樓:

當然可以,薪金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中應當達成一致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29樓:甄舒呼

回答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寫明當前工資,申**薪的原因即可與公司協商處理,工資發放流程和管理辦法屬公司內部事項。規範工資發放程式, 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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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加薪的可能?

3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可選擇勞動合同續訂即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勞動合同。在續簽合同時,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合同終止不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反之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公司只要維持原待遇,並及時主動執行勞動合同續簽,那麼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面對在職人員提出的加薪申請,公司可以有權拒絕,並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想利用續簽合同藉以加薪,還是要慎重考慮。保險起見還是勞動合同續簽後,總結自己的加薪籌碼,遞交一份正式的加薪申請,並與你的上級和人力資源認真的進行一次溝通,表明你需要並應該加薪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續簽合同的時候如何提漲工資?

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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