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辭工領導不給辭怎麼辦?我已經和他們說了多月了。他說要辭工自有自動離職。。這算不算逼

2022-01-30 15:22:05 字數 5744 閱讀 1267

1樓:蝦米

提前一個月交辭職申請,一個月不辦理手續的話,去勞動局告他,這個一告一個準!

2樓:在胭脂河架遊艇的通心菜

如果簽有來動合同,可以按勞動法比照辦理。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匿名使用者

可用ems郵寄辭職通知書或發郵件等用作記錄

是通知不是申請,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自由離職權

到了時間可不用上班,屆時如果公司不辦理檔案轉移或相關手續,可至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4樓:匿名使用者

找當地的勞動部門諮詢,要以打114問當地勞動部門的**

辭職報告提前一個月早已上交,老闆就是不給簽字!等我去拿工資的時候,老闆說已自動離職。我該怎麼幫?

5樓:微風

辭職報告提前一個月早已上交,老闆就是不給簽字,等勞動者去拿工資的時候,老闆說勞動者自動離職,勞動者需要主張證明已經提交辭職報告給用人單位了,勞動者可以採取快遞的形式將離職報告快遞給用人單位,便於保留提交記錄,辭職報告不需要用人單位簽字。

勞動者可以持相關證據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員工在一個月當中遲到了,然後想辭職,老闆不給發工資怎麼辦,老闆還說算是自動離職沒有工資 5

6樓:112333束脩

1相信每家單位都有規則制度,遲到最多扣績效和獎金,不能扣底薪;

2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只是沒有補償金,並非沒有工資。從實際用工的第一天到辦理離職的最後一天單位都應該依法支付工資。

3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價值,單位支付報酬天經地義。如果拖欠那就帶上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別聽老闆瞎扯。

7樓:海黃斯德

因無合同,欠工資辭職不需提前,當天可要求結算

我已經遞交辭職報告,但是我的上級領導就是不簽字,說如果一個月走的話只能是我自動離職,如何申請仲裁

8樓:重複簡單的事情

你的辭職報告遞交時,請接收人籤個字,表示收到就可以了。你不需要他簽字同意,只要簽字認可你遞交過辭職報告就行。

到時候,你可以拿著這個和合同以及其他工作相關證明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訴就可以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

bai間,沒有簽定正式合同du,並且雙方可以進行zhi選擇,你也dao可以選擇公回司.

首先看是哪個老闆答不簽字,是你的直屬主管還是上面的老闆.

如果直屬主管說不通就找他老闆去,反正你是相對自由的.

在試用期內你是可以走的,最好還是要按流程來交辭職報告再走,不然相當於自動離職了,沒有工資就不是太划算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打官司的時候主要問題是 你如何確定 你們上級領導收到了你的辭職報告

你可以用錄音筆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這一說,你們領導扯淡,不懂!

你直接問人事,如果是人也這麼說就去勞動保障局投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問下人事怎麼說

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後離開公司算自動離職嗎?

13樓:青檸喲喲

辭職就是向工作單位提出正式申請, 一般是以書面形式。自動離職就是你的工作表現已經偏離了你和公司簽定的合約中約定的條款比如曠工長時間不打卡等,公司會視你為自動離職。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 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辭工辭不到,領導不肯批,我又辭工領導不批。

1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

你好,我剛進廠不到月,想辭工廠裡領導不給批怎麼辦

試用期,沒事!可以直接辭!試用期內隨時走,不需要單位同意 批准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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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明文規定,合同上也應該寫明離職條件,雙方既然有合同約束。那就合法合規處理。家裡有事,很明顯可以請事假,再退一步就是,請假留職,停薪。家裡有急事需要急辭工,廠裡不批怎麼辦?勞動局可以處理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專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 屬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