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70年那70年後房子歸誰

2022-02-01 08:04:18 字數 5364 閱讀 3677

1樓:熱詞團小知

房屋使用權70年後房屋還是持有人的,到期之後會自動續期。

房屋所附著的土地的出讓年限是70年,由此房屋相對應的年限也就成了70年了。房屋和土地在法律上是相對分離的兩個概念,房屋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於購買人的,而土地是屬於國家的。

所以說,房屋產權到期之後房子毋庸置疑還是屬於持有人的。只不過到期之後會存在土地使用權延期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到期之後會自動續期。

以房屋產權是否到期為界限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持有人房屋產權沒到期,國家要徵用的話必須賠償包括土地部分、房屋部分在內的雙份賠償金;而如持有人房屋產權到期了,國家在徵用的時候不對土地部分進行賠償,而僅僅只會對房屋部分進行拆遷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樓:華律網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並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佔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裡的房子所佔用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裡來的。剛才我們說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後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說法是到期後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23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於擔心。

3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70年後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後,房子真的不再屬於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划算。這樣說,並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

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錶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

因此,70年後,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佈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

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佔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最長使用期限是70年。

70年後,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裡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採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的土地都是開發商從**那裡**「拍」來的。

消費者化**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後,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覆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覆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

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築之外,全是個人建築,這麼大的規模,**怎麼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於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衝擊?舉個例子說。

我所在城市,居民房佔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麼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麼的,**又哪來這麼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苟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後怎麼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

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於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4樓:

買房子70年後房子歸誰?

5樓:

所謂的70年產權就是房屋產權是用久的,但是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那麼70年使用年限是怎麼計算的?很多購房者以為這70年就是從自己籤合同的那一天開始算,那麼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會怎麼處理呢?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歸國家,磚頭歸你。

7樓:法律快車

房屋產權,即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其年限是永久的。但是,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所有,公民住宅用地使用權是70年,土地使用權期限到期後,使用期會自動續期,但是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好像不對,不是房子產權70年,應該是土地使用權70年,理論上說土地使用權70年屆滿時國家將給予展期(你要交一定的費用)。但是,在中國不存在這個可能性,沒有任何一棟建築能存在70年,一般都在二十到三十年時就拆遷了,有的甚至幾年就被拆了。還有,你的30萬買了房子住了70年,已經消耗掉了,怎麼會是30萬交給國家了,笑話。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財經**:土地使用權,也就是《物權法》(草案)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下稱「建地使用權」)期滿之後,該怎麼辦?按照現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法律後果,一是建地使用權消滅,二是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無償歸為國有。

《物權法》(草案)改變了現行規定:一是建地使用權不消滅,而是區分是否為住宅用地,分別建立住宅建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與非住宅建地使用權的申請續期制度,並嚴格限制出讓人否決續期;二是地上建築物不再無償收歸國有,而是依照徵收補償制度給予補償。

在地權上給人民以更穩定的制度預期,應該說,這是一個法制進步,但這又只是一個有限的進步,因為《物權法》(草案)沒有規定建地使用權續期時,費用應該怎麼交。可以推測的原因或許有兩個:如何交費牽涉到**財源和廣大建地使用權人的切身利益,立法機關工作人員沒想好該怎麼平衡;即使要交費,似乎不應該等值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於是留一個「土地使用費」的口子,只規定「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這也基本上能夠給物業稅開徵一個適當的制度介面。

10樓:掌門人

202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70年,期滿后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其實,2023年以前的所有法律包括《憲法》都肯定了城鎮居民住宅及住宅用地是合法的私人財產。2023年土地收歸國有的時候,與房屋是明確地分割開來的,土地是國家的,而房屋還是自己的。2023年的《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所有權。」可根據上述《暫行條例》,70年後,土地與房屋又變成不可分割的了,要一起收繳。

應當說明的是,對於不同的房屋而言,其土地使用年限開始時間的確認標準也是不同的。對於在國有出讓土地上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期限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年限為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從同一建築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後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土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截止日相同。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手房交易中),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則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儘管我國法律對於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作了規定,但對於如何有效解決土地有限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無期限的衝突問題,目前尚未有系統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規定,甚至出現了暫行規定與法律相牴觸的地方。當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其對房屋所有權造成的影響或限制到底有多大,房屋所有權人究竟該怎麼辦,由什麼部門來行使權力等等,現行法律法規還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從律師的角度看,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如果未進一步交納土地出讓金,房屋所有權人將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也將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因此,為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律師建議,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前,應及時辦理續期手續並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同時,呼籲立法部門能充分重視這一問題,儘早做出更進一步的具體規定,讓廣大房屋購買者買得放心、住得安心。

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歸誰

11樓:大鬍子說房小助理

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至於是否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如到期後國家需要收回會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3樓:搜狐焦點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房子這最重要的財產可不容一點馬虎!70年後,我們的房子還屬於我們嗎?到期後,我們又該做點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不動產證》,基本包含了房產證、土地證、林地證的絕大多數內容。

房產證的內容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有人會問是不是再也不屬於自己了呢。現在小編告訴大家無需擔心這個問題,國家的新政規定: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不再糾結土地年限問題,100方補交約1560元即可續期!

關於補交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 ,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這就是關鍵了,怎麼續簽?續簽金額怎麼計算?

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依一定比例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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