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必須要執行的嗎?為什麼好多單位不執行

2022-02-02 19:51:33 字數 4391 閱讀 2988

1樓:買綠昳

沒辦法,大多數都是當地招商引資過來的,當前大多地方都是這樣,gdp為大,即使有的部門想管但阻力重重,所以基本上是民不告官不究,投訴了最多就是協調

2樓:

民法原則:民不告官不理

3樓:達思瓦德

你可以直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新的勞動法中的同工同酬是必須執行嗎?反之會犯法嗎?

4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勞動法中的同工同酬必須執行。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如果企業沒有執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的措施要求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處罰:

一、與單位協商解決或將意見公會。

二、將情況反映給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

三、如果你的利益受損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四、如果單位非法用工涉嫌觸犯刑法可以向當地公安局反映。

具體的處罰結果需要依據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來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

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受《公務員法》調節,事業編受《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管理條例》調節,勞動合同人員(合同制人員與勞務派遣人員)受《勞動法》調節,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的才能同工同酬,也就是說《勞動法》要求的與正式人員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員與勞務派遣人員的同工同酬,你想一下,在企業裡因為沒有編制不編制的說法,所以勞動法裡指的正式人員,指的就是合同制人員,這種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勞動法》的前提是勞動合同,只要簽訂勞動合同的才遵循這個法律,公務員不籤合同,事業單位籤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也不是一個體系的。所以同工同酬找不到依據和參照。

而且要不同工還不容易麼,單位可以找出n個理由說你們不同工。

6樓:匿名使用者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

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三是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勞動報酬分配上的性別歧視由來已久,而且難以**;第二,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國家和地區也還存在這種分配歧視。我國自解放以來,基本消除了這種歧視現象;第三,地區、行業、部門間的同工同酬。由於各地的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個行業、部門的特點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著地區、行業、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第四,企業內部的同工同酬。

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同一工種已不再有農民工與正式工的差別,在同一企業工作的農民工與非農民工,同工同酬。

另外,在微觀經濟學中,如果工作對於教育、培訓、經驗和責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話,即使工作的具體內容不一樣,僱主也應該付給僱員們相同的工資。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應同工同酬。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法條解讀:本條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實踐中,有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工幹一樣的活,勞動報酬卻低很多,這樣很不公平。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目前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身份歧視的問題比較突出,集中體現為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之間雖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資待遇相差較大。

有的企業中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基本工資相差30%至40%。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也有差別,正式上的社會保險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資的標準繳納的,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有的用工單位是將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和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一併交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自己的薪酬制度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因此對於用工單位而言,無法做到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總工會的調查報告顯示,同樣從事一線崗位工作,勞務派遣工的平均工資收人僅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業中,從事同樣工作的勞務派遣工工資與正式工工資最多要差一半。

據對某礦區的調查,勞務派遣工在原煤一線生產人員中佔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為熟練工人和中堅力量,但他們的工資實際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顯的區別,突出表現在:基本標準工資低;看病要自費;沒有病假、探親假等。不論作表現如何,都不能評先進。

沒有療養、休養的權利,也不能申請困難補助。用工單位大量使用派遣員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員工工資水平較低,且沒有正式員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適用注意事項:

第一,同工同酬的權利是勞動者的憲法權利,必須貫徹執行。

第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有同類崗位的,勞動報酬應大體相同;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為什麼國家實行了新的勞動法還有許多企業不執行呢

7樓:雨穆

新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好的,更加強調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但是,由於其中的很多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各種強制措施也不完善,違法的行為不能得到應有的嚴厲懲治,使得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大大降低,這也是很多單位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的原因。 要想使一個法律能得到有效的貫徹,與其配套的強制措施就必須規定的詳細、全面,並且具有可操作性。

為什麼民營企業不按勞動法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建國後,我們做的錯事還少麼,這30年盲目追求經濟,很多事已經突破了道德底線,

別說你一個班次問題,有很多企業連工傷保險都不交依然在執行。

有很多企業拖欠工資始終不給發.....一把血一把淚

9樓:佼芷天

因為你不幹有別人會幹/人口多

為什麼越來越多的單位都不執行勞動法

10樓:命中註定的

因為嚴格執行勞動法對於一些用人單位來說壓力太大,但這並不可以成為違反勞動法的合法理由。存在違反勞動法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勞動法》,企業就別幹了,因為老闆也得活命。

12樓:匯法網

其一,很多企業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型企業中,普遍存在侵犯員工利益的行為,他們通過侵犯員工利益來增加企業收益,他們侵犯員工利益的行為沒有受到懲罰,膽子就會越來越大,遵循規則的其他企業看到他們的「表現」後,就會紛紛效仿。其二:發生勞動糾紛時,員工求訴無門,彼此的相互推諉,迴避讓勞動者看不到一絲希望。

另外,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管,處罰力度、打擊力度不夠大,使《勞動法》成為了擺設,成為一件裝飾品。其三:一些員工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長期受「壓迫」比如經常性的加班超時,罰扣工資等,使得他們安於現狀,不懂得如何維權,不會維權。

中國的私營企業為什麼敢不執行勞動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客服社會現象,都執行勞動法還**的世界級加工廠,哪有利潤可談。相反失業率上升生活困難。

14樓:維信

民營黑廠都是那個德行,這個必須得靠**下決心來徹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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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勞動法 並沒有修改,也沒有重新制定,現在使用的 勞動法 是94年制定的。我想你想說的是07年6月份制定 勞動合同法 吧?新勞動法八大亮點 一 新法適用事業單位 二 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 三 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 四 同一勞動者只能被 試用 一次 五 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六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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