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僱員工說是因個人原因發生工作錯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現在一口咬定說是個人原因這樣解僱有賠償嗎

2022-03-09 14:49:34 字數 5752 閱讀 3351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不是故意的行為,工作的過失責任應該由公司承擔責任,這屬於公司經營的商業風險。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屬於違法的,應該支付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工作每滿一年賠你2個月工資,例如工作2年的賠償你4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2樓:疑似忍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1 需要知道損失金額,2 你是否有過錯協商、協商不成則需要法院來決定,3,如果是你的過錯公司可以解僱你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這些不知道是否具備很清楚的證據?首先你應該收集確鑿證據,可以申請仲裁!

貌似外企公司沒有明顯違法!

4樓:韓飛律師

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5樓:深圳律師曹傑

不合法。建議去仲裁吧。

因公司問題被辭退,遭遇背調就當,真tm憋屈

6樓:三人文藝

如果您以上所說屬實的話,人力坑了你是一回事,同時您自己也是犯了常識上的錯誤。

公司辭退員工,如果員工能退步不要求公司給予補償,對於公司來說節省了一筆補償金,公司人力再怎麼跟你有意見都會很樂意地接受您辭職的,甚至巴不得協助您儘快辦好離職手續,爽快地在離職證明上寫上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從而解除勞動合同之類的定性描述。員工正當辭職,是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對公司工作不造成影響,無需公司補償,性質上是和公司好聚好散。因此以員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離職證明對於新公司來說都是能接受的。

而您卻沒有認識到員工個人辭職和員工自動離職的區別。自動離職是員工沒有獲得公司批准未做工作交接而擅自離職不上班,這種情況通常會給公司工作造成空檔,公司必須找人來頂替這個崗位的工作,而接手人因為沒有經過工作交接,效率低也很容易出錯,所以通常自動離職都是一種性質惡劣的行為。

您沒有采取正當辭職的方式而是自動離職的方式離開公司,這就是一個錯誤。

以您所描述的情況來看,應該是離職沒有多久,現在再去補救也許還來得及,建議您回原公司找以前的同事或人力,跟他們好好溝通下,如果新人工作交接上有問題的應予以協助,爭取獲得他們的諒解,能補辦辭職手續或重新開個辭職證明,和平解決此事。

7樓:桃紅城堡

你當時就不應該痛快離職,你就應該去仲裁,什麼狗逼領導。

8樓:自由人之資訊壇

此地不留人 只有留人處!你有經驗 肯定會有人省識你 時間未到 加油

公司以員工犯錯為理由開除員工,員工能否拿到全額工資

9樓:

公司以員工犯錯為理由開除員工,員工是可以拿到工資的,但是如果造成了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正當理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沒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故意犯錯 或 造成什麼損失 是可以拿全額工資的 不給就去勞動局告他

11樓:

看你犯的錯有沒有影響到公司的運營了,主要看你勞動合同裡面的條款有沒有提及這個問題,是可以的

12樓:淡漠無恨

得看你犯什麼錯了,有沒有影響公司經濟,沒有的話,就可以去勞動局告他

13樓:

能拿到工資,還可以拿到很多,有失業保險**的話就更好咯,

14樓:竇西施

如果沒有對公司造成危害就可以拿

15樓:朱榮升

能吧,我印象中另外還得有補貼

16樓:手機使用者

不是太嚴重,去勞動局告他,還給兩倍的

因為犯了錯誤公司說要開除我。但是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5

17樓:

1.公司說要開除你,提出要你自己主動離職,主要是為了避免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建議你不要主動離職,若你主動離職,便沒有這個賠償;可以繼續正常工作,避免再犯錯誤;若公司通過調崗等手段堅持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公司開除你需要前提:你確實犯有錯誤;你的錯誤是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或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件(規章制度需要有效)。

此外,在符合前述條件的基礎上,開除需要先通知工會。如果不滿足前條件,則為違法開除,需要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如果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看看自己有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公司開除或者變相讓員工辭職都違法,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四十六條條款可以看出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被開除不在賠償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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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為負責人的用人單位,如果不想用某個勞動者了,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協商解決,給勞動者一定的快取時間,並且支付部分經濟補償 這樣最有利 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即可,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那麼工作1年是可以要求支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的 三 用人單位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