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經判決生效才發現原告把被告名字寫錯了怎麼辦

2022-03-27 07:34:33 字數 4187 閱讀 3669

1樓:匿名使用者

已生效裁判文書出現錯誤,有兩種解決方法,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法院出一份補正裁定,更正一下即可。影響判決結果的錯誤,就只能提起再審了。

法院判決書下來了,可是把被告姓名打錯幾處?有問題嗎?

2樓:3aaa歲月

如果起訴的時候沒錯,應該去找當時主辦的法官,要求更正。

判決書涉及當事雙方的利益,作為法律文書,應該非常嚴謹,如果連被告人的名字都搞錯,執行時被告又不承認文中的人是自己,法院需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案件可能需要重新審理。

法院判決書是不允許有差錯的,特別是當事人的姓名更不允許有差錯,出現姓名差錯會導致執行的麻煩。如果被告姓名打錯了,法院會作出補正裁定來彌補判決書的瑕庇的。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樓:之何勿思

法院判決書是不允許有差錯的,特別是當事人的姓名更不允許有差錯,出現姓名差錯會導致執行的麻煩。如果被告姓名打錯了,法院會作出補正裁定來彌補判決書的瑕庇的。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法院工作上的疏忽,並不牽涉證據等實體,與你的判決無影響,最多是法院對相關人員行政處分,你怎麼判還是怎麼判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裁判文書有錯誤,法院可以內部處理。

如果當事人對裁判文書存在不同意見,可以向法院審監部門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讓法官重新出判決書或在原判書上修改但要加蓋公章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大礙。最多法院裁定補正即可。

8樓:金融財稅法律文件

最好還是問下那個自學成材的法官吧

法院已下判決書可是原告被告敘述中有錯誤怎麼辦?

9樓:劉付利律師

這種情況是常有的,畢竟法官或者書記員也不一定不出錯,需要改正的話,可以交回原判決書,重新送達修改後的判決。

也可以採取補正的方式,法院再下一個補正裁定書,對原文書中的筆誤之處進行補正就可以了。

10樓:逐鹿

可以聯絡承辦法官,申請法院補正內容。

11樓:匿名使用者

向法院提出錯誤,由法院糾正。法院糾正的方式有兩種,收回已下判決更改後再發,再就是作出裁定,通過裁定更正。

12樓:延安學人

可以向法院提出來,法院會進行補正裁定的。

13樓:楚人亂彈

判決中若房號錯誤,法院應予收回原判決書,只改正錯誤房號後另發新列印的判決書。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的情況如何處理

14樓:人人哦哦哦課

由於原告在起訴前沒有核實清楚被告的基本資訊,寫錯被告名稱:

如果被告在答辯提出此問題並提交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時,法院一般要裁定駁回起訴,或讓原告撤訴、重新起訴,因為法院會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

如果法院還沒有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原告及時發現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名稱,因為原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原告變更被告名稱,也可以被認為是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5樓:

寫錯被告名字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屢有發生,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在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做法: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撤訴、由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名稱這三種做法。

對於第一種做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方面的條件,其中第二個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對這一條文的理解影響到如何處理被告名稱錯誤的情況。原告在訴狀中寫明(或口頭起訴時說明)被告的姓名、年齡、住址等有關情況,便可以認定被告是明確的,如果無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況,就不應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第二種做法:

原告通過核實發現確實寫錯了被告的名字,提出撤訴的案件實踐中也比較多。因為被告名字錯誤,訴狀中的被告名稱與要訴的被告確不屬一人時,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造成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即使審判中沒有發現名稱錯誤而判令被告承擔法律後果,會影響到執行程式中原告權利的的實現。

對此情況原告撤訴是糾正自己錯誤訴訟的行為,應予准許。

對於第三種做法:對

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姓名現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而且在訴訟中,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有觀點認為原告變更被告姓名也可以被認為是

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如案例中情況,正確的被告已經簽收法律文書,採取第三種做法顯然更為合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麼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17樓:天涼如秋

如果把被告寫錯了,理論上可以申請變更,但由於缺乏具體規定,加上受案與審理分離、微機立案等因素,變更被告往往會有阻力,由當事人撤訴或法院裁定駁回有法律依據,可行性較高。

原告起訴被告名稱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 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麼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19樓:恭浩思

案例:近日,易縣法院在受理一起案件時,發現原告起訴被告時,將被告姓名中的第三個字誤寫為讀音完全一樣的另一個字。在被告簽收訴訟文書和法院**審理時,被告律師提出被告主體不適格的問題。

因為被告同村有兩人姓名讀音以及性別完全一樣。近年來類似問題在基層法庭屢見不鮮,對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三種做法。

第二種做法:原告通過核實發現確實寫錯被告名稱的,主動提出撤訴的案件也比較多。因為被告名稱錯誤,訴狀中被告名稱與實質被告名稱不相符合,會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造成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若審判中沒有發現名稱錯誤而判令被告承擔法律後果的,還會直接影響到執行程式中原告權利實現。

對此,原告撤訴是糾正自己訴訟錯誤的行為,應予准許。

第三種做法:對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名稱現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而且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廣泛訴訟權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有觀點認為,原告變更被告名稱也可認為是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結合此案,正確的被告已簽收法律文書,採取第三種做法顯然亦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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