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管房東另收轉讓費的違規法律條款

2022-05-18 10:16:11 字數 1338 閱讀 4366

1樓:法律牛虻

我很高興能夠為你提供法律方面的一些解答,但是我實在是無法知道你提問的具體意義所指。但是我想冒昧地猜度一下你的意思。其一,既然出現了房東,那麼你可能是承租人。

其二,你所說的轉讓費既可以知租金,又可以指出賣房子的價款(即賣房款)。那麼你的問題就有兩種分類:

第一種:你作為承租人,房東把你所租的房子轉賣出去了。那麼這時就享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如果房東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把房子轉讓出去了,你就享有以下兩個權利:可以要求房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撤銷房東與買房人的買賣合同;再有就是你享有繼續住這個房子的權利,直到你的租房期限屆滿。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僅限於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衝突的,前者優先於後者.

第二十一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

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第二種:你作為承租人,你承租了房東的房子,並且你交了房租的。但是由於你沒有時間去居住,這個時候,房東把租住的房子又出租出去了,並且收了所謂的「轉讓費」。

在這種情形之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可以類推《合同法》中的以下的兩個條文來予以處理。

a。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

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那麼你要進去住的時候,可以讓房東叫次承租人騰房。但是類推這條法律使用的時候,對你承租人造成點點心裡上的不痛快;在某種程度上,次承租人會要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b。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麼如何適用這個條文呢?轉讓費也就是你在租賃期間因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也就是這個轉讓費應該歸你所有。在情理上,你可以給房東一點報酬或者不給。)

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夠給你些許的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在承租人承租房子的期間,房屋所有人買賣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受讓權。如果沒有買房子的意思,出租人也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並給承租人一定的時間處理事務。另外就是具體的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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