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協議由房客簽收是否有效,房東按合同提前解約房客是否可以不搬

2022-05-19 06:54:22 字數 3403 閱讀 8554

1樓:泠映爍山新

不算。合同是雙方民事行為,有確定的相對人,第三人在為授權的情況下無權**。

2樓:問法網姜律師

房客簽收只能證明收到了,但是協議是雙方簽字生效的,你沒有簽字不生效。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效力首先關鍵看單位解除你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沒有理由,或者理由不屬於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規定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單位解除符合法律情形的,那這個就是單方法律行為,不論你同不同意,簽字的問題,最多就是一個是否提前通知的問題(如果你的情形是符合40條的),問題是單位應該有郵寄的單據和你房客簽字的憑證,然後就看你怎麼舉證了,所以這個最多影響你能不能拿一筆代通金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但從程式上講房客簽收並不必然產生你親自簽收的法律效力,因為房客簽收只能證明郵件送達到了某處地址,但不能證明送達到了某個具體的人,而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將檔案送達給勞動者而不是送達到勞動者的住處。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郵件送達的地址是否你留給單位的或者經你確認過的郵寄地址,如果因你個人原因導致不能真正接收到郵件,那就另當別論了。

單方合同解除權 此案複雜,有刑事有民事,且解除效力爭議很大。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請專業律師高手分析解

5樓:

幫你簡單回答下吧。。。不過並非專業律師- - 算是半專業人士吧0 0

案情貌似很複雜,不過倒是不難分析- -

1、租賃合同並未解除。雖然房租逾期30天未交付,但在房客交付房租後,房東並沒有明確表示行使單方解除權,並且要物業通電,應當視為合同得以繼續履行。至於那通知書,基本沒什麼用處。

就不多說了。。。

2、由於合同因房客交付房租而得以繼續履行,因此房客並未對店內物品放棄所有權,房東自然無權處分房客的財產- - 因此,房東損毀和搬走店內財物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按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因無權處分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應該支援。

3、不知道你店內被拉走的財產價值多少啊- - 房東已經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至於是否構成盜竊,應該根據你被盜財物的價值計算。建議及早請律師介入此事。

另外,房東已經違約,可根據合同內的違約條款追究責任。具體請諮詢律師。

另外,說句閒話- - 這個案子。。。 可以做司法考試題了- -

這樣的話,抓緊找律師諮詢財產損失認定的問題。關鍵是取證,只要損失能被認定,成立盜竊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夠那房東喝一壺的。 回答完畢,請採納 over

房東按合同提前解約房客是否可以不搬

6樓:來自烏山心花怒放的彩葉草

可以不搬。

合同沒有到期,不能把房客趕走。這是違反合同,承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與租戶協商,將剩餘租金翻一番,作為另一方違約損失的經濟補償,使房客自願搬遷。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下列權利:

1、不得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

2、不需要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返還剩餘租賃期間的費用。

3、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包括店鋪裝修費用剩餘租賃期的攤銷、貨物損失和預期收益,以及其他可確定的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7樓:精彩百曉生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權利:

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

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退還剩餘租賃期間的費用。

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店鋪裝修費用剩餘租期的攤銷額;貨物及預期收益的損失;以及其他可確定的損失等。

8樓:匿名使用者

我現在就是這種狀態,我是租客,我想讓房東給我在本小區或就近小區找到一個差不多的房子,房租他出(因為我此房租已經交完),給我把家搬過去,合理嗎

9樓:崑山東方先生

即然這樣,你就評估一下,是賠他一個月房租重要還是處理完後可以及時賣房重要,事情就解決了嘛。他為什麼說要租五六年?難道你們的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未看到具體的合同內容,只能根據事主的描述提點看法。

問題焦點在於合同中約定的房東提前解除合同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如果確如房東所言,約定了房東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式(如提前一個月通知等)就可以有條件的提前終止合同,而且房東也完全履行了「條件」,那麼房客就應當及時搬出。如果房客不搬出,房東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除了要求房客搬出外,可主張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果並非如房東所說,房客履行抗辯權拒不搬出,就能當別論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好辦法啊只有法院起訴啦

1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人單方面毀約都能做到理直氣壯的了麼???還救急,救命?你是真的救急救命嗎?

別說什麼假如。既然想要違約,就要做好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心裡準備,很多問題是多賠那麼一個月的租金就能解決的麼?還理直氣壯的說無良租客,自己做不到誠信又不想付出代價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太好欺負了,你要知道 房子是你的,不搬東西扔出去,叫他滾蛋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4樓:

1,既然租賃合同已經解除。理論上你確實可以使用房屋。有時候會鬧出些矛盾,作為出租人你強硬點可以不必介意。

2,和中介無關。承租人的要求不合理,因此你不必理會。

3,可以。一般來說租賃合同裡都會寫清楚押金的衝抵範圍。如果沒寫清楚的話事後可能會扯皮,不過大多數情況下都用押金支付承租人各種應付的費用,有剩餘的話再返還給承租人。

4,這種事情沒必要扯到預期違約上。只要你有證據能證明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內容,則你自然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總之,你現在可以收回房屋的使用權了。押金不屬於違約金,因此你只能支配押金中理應由承租人支付給你的數額。剩餘的仍然應該返還給承租人。

至於違約金有多少,看你們的合同約定,你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效果可以留置押金直到問題解決。

15樓:傅淑蘭狄冬

如果要解除合同的,繼續履行合同按合同的規定,要承擔鉅額的違約金

合同期內,房東解除合同

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中心處理。建議你 1 你證明他出租時沒有告知你權利瑕疵,就是存在土地爭議的事實,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是出租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2 出租方借提出解除合同來掩蓋自己的違約行為3 你可以起訴出租方違約致使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並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4 雖然表面上符合約定的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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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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