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裁員了,試用期被裁員應該如何補償

2022-06-03 15:41:59 字數 5713 閱讀 2539

1樓:匿名使用者

1、暈倒,你公司太有才了,兩個月的合同竟然還有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不允許單獨籤試用合同,否則那個試用合同就視為正式合同。

總之你所說的試用合同很不對勁,很可能是無效的,那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了。

2、公司違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有權獲得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補償金標準的二倍,你工作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二倍就是一個月工資。

3、你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還要勞合法83條規定重新給你發一遍工資,以作為亂約定試用期的懲罰。

4、最關鍵的證據是公司解除你勞動合同的證明,把辭退結果以及辭退理由固定下來,否則公司會抵賴說從來沒辭退過你。另外就是你的勞動合同、工資情況。

5、經濟性裁員有很嚴格的程式,參見勞合法41條,如符合,就給經濟補償金;不符合,就是違法解除,給二倍的賠償。

2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有義務證明自己單位由錄用標準,並且勞動者不符合該標準,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單位沒有證明的,則不能解除。因為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員的,屬於無過失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您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舉證的責任在用人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補償的。單位要證明是你不勝任工作很容易,主管說句話就可以。如果是經營困難裁員,你是有補償的,但你如何證明呢?

4樓:

廣東胡律師:

1、你可以要求單位拿出你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證據,拿不出來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工作2個月折算成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在和公司的溝通中你應該注意收集公司無任何正當理由辭退你的證據,單位不給你拿出書面辭退證據;

3、不管是什麼裁員,單位無權隨意辭退你。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裁員不需要補償

試用期被裁員應該如何補償 110

6樓:特特拉姆咯哦

試用期被裁員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員將有6種行為被明令禁:

被明令禁止的6種行為是,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非經允許不得對外透露案件處理情況;不得故意拖延辦案、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不得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人,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不得在任職的仲裁委員會擔任仲裁案件的**人。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7樓:匿名使用者

誰告訴你的試用期內勞動雙方均可解除合同的?不知道別瞎說,誤導別人。

所謂的試用期用人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被僱傭者在試用期內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完成任務或完成的任務與任務標準相差較大。用人單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被僱傭者。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基於你在公司工作時間僅有一個月,估計你也僅能要求一個月的工資賠償。而且《勞動法》中同樣有規定,試用期工資可以為正式工工資的80%基本也就這樣了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如果無過錯在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則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9樓:萬里雪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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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勞動法規定,勞動雙方均可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除非你的勞動合同有附加條款明確瞭如果你被裁員由單位支付你多少賠償金,否則按法律就是沒有補償了。不過這個於法的,於情就要和公司協商了,看能拿多少算多少。

賠給你一個月的工資就是不虧,再多的部分就是公司給你額外的了。總之,你被你的朋友坑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不合格、嚴重違章等)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患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解聘一般是不存在賠償的,但如果你們訂有書面合同,對試用期有特別約定的另當別論。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公司沒有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公司應該支付勞動賠償金,歡迎來電諮詢。

試用期被裁員了,有賠償金嗎?急!

13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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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合法的理由,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一般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可以主張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16樓:

你是試用期啊,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崗位工作要求就可以炒你的了。沒有補償,也沒有所謂的提前30日通知的東西。你的情況完全就不需要考慮什麼經濟裁員的問題。

17樓:匿名使用者

no正常的薪資肯定要發的,其他的補償問題,只能看公司了,不給也沒有辦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2、職工試用期間和一般職工一樣,均可以裁員,也稱經濟裁員。

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4、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

5、公司應提前30日通知被裁員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試用期剛過公司裁員要怎麼辦

19樓:布樂正

試用期被裁員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也即是在試用期內由於非本人原因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企業應給予員工補償金方可解除勞動系。補償構成是:

1、如立即辦理離職,應給予1.5個月工資補償;(由於沒有提前通知,需要支付代通金,為一個月的工資)

2一個月後辦理離職,應給予0.5個月的工資補償。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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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