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工人死了,怎麼辦,工人在工地上死亡後怎麼解決流程

2022-06-03 17:31:54 字數 6165 閱讀 2125

1樓:博愛傑傑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建議委託律師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樓:乖~我卟愛

沒有勞動合同應該不會判刑吧,賠償要看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意外還是工地的安全措施不完善還有他家屬態度怎樣而決定吧

4樓:染然然

沒有營業執照的公司是沒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去工商局告他非法經營+詐騙或許還有用。沒有營業執照就執業,或者用工,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應該向工商,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沒有營業執照就不和員工籤合同,這種都是託辭。

建議你找專業律師諮詢。 也建議找相關****此事,讓所有百姓為你討回公道

工人在工地上死亡後怎麼解決流程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上報勞動部門,落實責任與賠償事宜,家屬接待,責任落實,賠償損失。

6樓:

工地上死亡之後 可以跟老闆直接聯絡 如果老闆想私了達成協議後 你認為還可以的話 這可以私了如果達不到你的要求 你可以直接選擇報案 再到勞動仲裁 最後起訴到法院

7樓:甲可佳

工人在工地上死亡後怎麼解決流程?工人在工地上死亡後,工地的安檢部門應該及時的上報給安檢主管部門,保險主管部門

工地上死人怎麼解決?

8樓:歐陽小宇麼麼噠

工人在工地幹活從六樓掉下來,在地上,我們家屬去了應該怎麼辦理

9樓:泠映爍山新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0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興為您服務。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建議委託律師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議先報警,然後通知家屬,然後協商後續賠償問題哦

提問屋主a承辦建房的工程給了b,b請了c來幹活,但是c又讓d來幫他幹這份活,現在d在工地上摔下來死了,責任應該是怎麼定

互相之間是都沒有簽訂合同

回答房主是僱主嗎

然後房主對於死亡人員前來工作是否知情

提問知道的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知道的話僱主應當承擔責任

提問所以房主算是僱主嗎

回答是的呢

提問那人員b的責任有嗎

回答一般情況的話是先向僱主索賠的,如果您能指明這個b有過錯,那麼您可以賠償後向他追償

更多12條

11樓:周律師說

1.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如果沒有交工傷保險,則以上賠償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12樓:

廣東胡律師:

小工的工傷補償要按下面去算,如果算出來有20幾萬那包工頭不賠也得賠: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3樓:夯砼

他們算合理要求,要是他們捅到安監部門,就是要大出血了

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14樓:律圖網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15樓:du知道君

【因工死亡 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民工在工地因工意外死亡怎麼辦?

16樓:樂觀的

如果農民工是施工單位聘用,則建議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農民工是由沒有用工資質包工頭聘用,則應當在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後,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17樓:匿名使用者

僅供參考

如果農民工是施工單位聘用,則建議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農民工是由沒有用工資質包工頭聘用,則應當在將承包業務轉包給包工頭的用工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後,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傷認定的程式,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詳細規定,建議查閱

農民工因工死亡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該怎麼賠償,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 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 喪葬補助金 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 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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