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女方已全款購買的房子,婚後屬於共有財產嗎

2022-07-12 11:01:49 字數 5731 閱讀 8711

1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應為女方一方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全款買房,婚後不算共有財產,應該屬於付款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新婚姻法中對共同財產的規定是: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方婚前財產。

2、現行婚姻法,已經取消了「經過8年時間,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3、但不妨礙女方個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比如婚後,女方可以贈予給男方。

女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結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4樓:華律網

一方婚前獨力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很多人詢問的是,婚前個人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月供,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綜上所敘,婚前購房婚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sunny荃荃媽媽

由於該房產是一方婚前全款購買,那麼應該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但是,雙方在結婚後,對財產有過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摺、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於結婚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後並非不會變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後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後的存款;②婚前的錢在婚後買了車;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後賣了;④**上不斷買賣**、存取現金。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後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仍然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證據:

①舊存單影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所有憑據(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個銀行同樣的金額)、新存單。

②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於或等於汽車**)、汽車發票。

③舊房產證影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影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據(建議當日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

④**問題比較複雜,最簡單的辦法是隻取不存,這樣確保在婚前開的賬戶內本金始終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存入婚前財產,務必參照①、③儲存證據;如果存入了,萬一發生爭議就很難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個人財產,炒虧了個人承擔,賺了的部分卻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a、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b、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c、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d、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為個人婚前財產;

e、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的規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執行起來的時候,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來的房子,為什麼離婚的時候就要分給女方一半?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麼唯一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7樓:上海笙銘律師

如果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和車子登記在購買人的名下則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要分割

結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8樓:華律網

一方婚前獨力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很多人詢問的是,婚前個人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月供,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綜上所敘,婚前購房婚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但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是雙方共有的。

舉例說明:

老公婚前購買房子時其價值100萬,老公首付了50萬,按揭20年,每個月還5000元,結婚三年後離婚(假設離婚時房屋價值仍為100萬),則老公需要支付給妻子5000*50%*12*3=90000元,結婚四年離婚的話則應支付5000*50%*12*4=120000元,依此類推。

上述例子是在假設房屋價值不變的情況下,而進行的共同財產分配。現實生活中一般不會出現。

那麼房屋價值發生變化後,該套房屋如何分配呢?

第一,房屋增值了。還是以上的例子,只是離婚時,房屋漲價了,漲到了120萬,那麼除了上述例子中的按揭款有妻子的一半外,增值的20萬,也有妻子的一半!

第二,房屋貶值了。還是上述的例子,只是離婚時,房價跌了,房子只值80萬了,妻子仍然有權分配得到從結婚至離婚時已經交納的按揭款之一半!

婚姻法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此條,婚姻存續期間的按揭款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根據此條,老公婚前購買並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所有權歸老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根據此條,房屋增值部分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全款買房,婚後算共有財產麼,婚前女方全款買房,婚後才辦房產正式合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資訊來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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