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工作7年單位要辭退我,只賠我月工資

2022-07-15 03:16:47 字數 6336 閱讀 6006

1樓:

你說的到底是單位辭退你還是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約?辭退是指合同未到期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約是很正常的事。

勞動部門的說法是正確的。勞動合同期滿的一個月的工資是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公司不續約根本沒有過錯或違法,無需賠償,這只是對你的經濟補償,報答你為該公司的服務,要放在2008.

1.1前還根本沒有的呢!如果公司在12月30日前要辭退你,當然應當支付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是合同期滿不續約的情況,你是無法勝訴的。

2樓:留下香氣

給人打工就是這樣,你起訴你肯定輸.

因為公司是按照08新勞動法實行的,個人覺的沒必要在爭下去了,因為沒用.

3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人員給我的解釋是,如果單位在合同期內喊我走人的話就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工作一年摺合一個月工資來賠償我,也就是該給我7個月的」仲裁和勞動監察已經告訴你了

你現在要做的是與公司協商補償事宜 要求其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是從新勞動法是從08年開始實行的」這是忽悠你

你不光可以要求賠償 還有些你要注意 有沒有辦社保? 有沒有超時工作? 有沒有未按法定節假日補發節日加班工資?

建議你先學習看下勞動合同法內有關補償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條例再與公司協商 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贏人家沒錯什麼 錯在這個公司沒有人情味

與其衝動的去告 還不如找領導談談感情

求助,昨天公司突然說因為裁員要解僱我,但是卻只賠償我7個月工資,

5樓:堅強的趙勤奮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若用人單位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應支付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若用人單位的行為不符合第四十一條的法律規定,那麼該違法行為將支付賠償金(≠補償金)。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意思是,您的用人單位無故裁員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那麼單位應支付雙倍賠償金,即補償金的二倍。即12個月的工資×2=24個月的工資。

去申請勞動仲裁吧。

6樓:馬梓開博士

如果你認為不合理,應該去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你所在的公司顯然在找藉口。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給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8樓:飛躍大阪城

一般來說個人沒有重大過錯,公司不得擅自解僱員工。像你這種工作了14年的員工算是長期合同工,新的勞動法規定已經執行,直接找勞動仲裁對你比較有利

我在公司做了7年,公司現在辭退我公司要賠償我多少錢?

9樓:

我在公司做了7年。合同簽到2o24年現在單位要辭退我。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賠償的事情,

你工作了六年了,那就是七個月工資的賠償的

其次,你沒有社保,那就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納,或者是給你折現的

11樓:劉建明律師

回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無故辭退違法的哦!需要賠償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定要維權的,親親,您看看上面的方法,不懂再問我!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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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用人單位工作7年,現在工資每個月3500元,用人單位突然無故的辭退我,請問我應該得到多少的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是用人單位工作年,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應該給與7個月(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公司倒閉(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六)項、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13樓:海警

單位辭退,你的補償是:

工作一年,賠償你一個月工資。

工作八年後被單位辭退,單位需要給付每年工作工齡的每一年一個月的工資賠償嗎?

14樓:雨禾兒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如勞動者甲自2023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23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23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

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2023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

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瞭然。

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

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

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階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階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階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階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

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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