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因加人隨意開除勞動者如何賠償

2022-07-30 19:16:58 字數 6372 閱讀 2313

1樓:心的距離

公司因家人隨意開除勞動者,這裡違背了《勞動合同法》。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對他進行起訴。

2樓:

你好,因為公司因加入隨意開除勞動者,這樣的話啊,滿一年賠一個月的工資,滿幾年就賠償幾個月的工資吧。

3樓:寶貝馬龍福

公司因加人,開除勞動者如何賠償這種情況,如果合同沒到期,那麼他的雙倍賠償你的損失

4樓:aa微湖來客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賠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可愛皮夾

隨意開除勞動者賠償,這個是根據你為公司的服務年限來決定的,滿了一年的話,大概可以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然後沒滿半年的可以配半個月的,滿了半年的也同樣按一個月來算,其他的就是滿一年算一個月,然後多少年就多少個月。

老闆隨意開除員工,請問怎麼保護我的合法利益?

6樓:上海陳公權律師

1、老闆隨意開除員工,一般情況下屬違法解除,你可主張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拒不支付,你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7樓:咖啡肉仔搖搖熊

補足保險 然後再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你去勞動糾察大隊投訴 或去勞動仲裁 起訴!!!

8樓:

1,勞動仲裁;2,法院告他。現在國家很重視這樣問題,應該支援你的。但要有證據。

公司開除員工怎麼賠償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而定。

10樓:夜舞殷殤

如果違反的廠規沒有註明在勞務合同中,同時你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公司是不能開除你的。公司開除你需要賠償失業金和違約金等。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你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你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你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準向你賠償損失。

11樓:芥末小黃魚

用人單位在違反了合同法才會補償被開除的員工,但是你說你因為違反了單位規定被開除,用人單位的做法是沒有違法的,也不需要給與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材料:

用人單位需要賠償的情況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賠償標準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並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墨汁諾

公司開除員工,是否要賠償,具體情況如下:

如果是由於員工的過錯導致被開除,一般來說,公司無需作出補償。如果是公司開除不合理,或者其他開除員工應該給予賠償的,才能得到補償。以下是《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公司開除員工及其賠償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

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於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於《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

(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計算止2023年10月該檔案廢止時)。如果是合資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企業,好象國家沒有明確的標準,但要根據當地勞動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發放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限限制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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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需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用工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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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述問題,個人提供意見如下 1 關於單位扣押半個月工資問題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你單位扣半個月工資作為明年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是錯誤的。對於單位的上述行為,你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單位支付被扣工資。如果你害怕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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