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是否有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2022-09-01 23:51:05 字數 6271 閱讀 7166

1樓:高輝律師

由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作出的勞動仲裁調解書是仲裁程式的終局生效文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可以憑生效的勞動仲裁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一)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樓:第泰

仲裁調解協議達成後,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但是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因此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樓:阿元

仲裁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什麼是仲裁調解,勞動仲裁調解書有何法律效力

4樓:中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仲裁調解是勞動爭議各方當事人,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自願就勞動爭議事項進行的協商,其目的在於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勞動爭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對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2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51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5樓:綠絲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方面表現在:(1)結束仲裁程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已從仲裁法律程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式的結束。

(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式處理。(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不同之處表現在:(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異同

6樓:匿名使用者

相同:1、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執行力,2、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 仲裁機關申請仲裁,3、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不同: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調解書經法院確認,產生法律效應對嗎

7樓:誠心為您諮詢

仲裁調解書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無需經過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8樓:中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仲裁調解是勞動爭議各方當事人,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自願就勞動爭議事項進行的協商,其目的在於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勞動爭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對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2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51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9樓:杞靖靖

有,必須按仲裁條款執行。

10樓:信心之源

律團: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庭作出的調解書或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對嗎?

11樓:阿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2樓:在仙人城跳霹靂舞的米老鼠

根據法律規定,為解決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糸和諧穩定,仲裁委員會在做出仲裁前,先行調解,對方不上訴裁決書就生效可以申請執行

勞動仲裁調解書有何法律效力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現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天津市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14樓:監理師

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已經達成仲裁調解書,是否可以起訴? 10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屬辦事處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否有權進行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根據《江蘇省勞動廳關於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立鄉鎮辦事處的通知》的規定,辦事處的性質為「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接受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委託行使其部分仲裁職能和協調勞動關係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就是「按照縣(市、區)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許可權,依法處理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理論,**機關的派出機構只有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是***頒佈的行政法規,而《江蘇省勞動廳關於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立鄉鎮辦事處的通知》性質上只是「通知」,不屬於行政法規、規章的範疇,因此本案中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而其下屬辦事處則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而只能以「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名義進行勞動仲裁,其仲裁調解書應加蓋「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公章。

第二、該仲裁調解書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五十二條的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該份仲裁調解書僅僅加蓋了印章,並沒有仲裁員的簽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構成要件的。

第三、該仲裁調解書在本質上應當屬於哪種範疇?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由此可見,本案中的調解協議在本質上是屬於合同的範疇,是通過私權來解決民事糾紛,受《合同法》的調整。

如有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只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當然,如果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是通過公權來解決民事糾紛的,比如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綜上所述,合議庭經過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第二百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認為該辦事處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無權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其作出的仲裁調解書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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