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2022-09-19 00:47:20 字數 5158 閱讀 1123

1樓:財稅微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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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一、契稅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為成交**;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

前款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

二、契稅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以成交**為計稅依據。成交**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也就是說,交換**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核定計稅依據。

6、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7、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稽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籤字並將該**留存。

8、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徵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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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稅的專案。

4樓:搜狐焦點

商品房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計算。成交**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計算。土地、房屋**,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23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30萬元,b房**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

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23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麼,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4-05-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5樓:四川萬通汽車學校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以成交**為計稅依據。成交**是指土

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房屋贈與的,由徵收機關參照評估**或市場**進行核定。以競價方式取得土地、

房屋權屬的,其計稅依據為競價的成交**。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

權、房屋的**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

換**相等的,免徵契稅。拆遷安置房按照差額徵稅,對成交**超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徵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

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6樓:猴康嚷

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成交**或者核定的市場**作為計稅依據。具體地講: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為成交**。納稅答疑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按全額成交**一次徵收契稅。變賣抵押的土地、房屋按變賣價或者拍賣價作為成交**。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這樣規定,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屬於特殊的轉移形式,不需要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在計算徵稅時只能參照市場上同類土地、房屋的**計算徵稅。

(3)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低債,以無形資產方式、獲獎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4)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的計稅依據,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

對於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

7樓:財稅微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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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東奧中級會計

按照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形式、定價方法的不同,契稅的計稅依據確定如下: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以成交**作為計稅依據。成交**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 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計徵契稅的成交**不含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稅依據只考慮其**的差額,交換**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也應按照上述辦法確定計稅依據。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為防止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以偷、逃稅款,對成交**明顯低於市場**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9樓:12366北京中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為成交**;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

前款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成交**,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徵稅。」

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稅款。其計稅信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一條規定:「計徵契稅的成交**不含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第六條規定:「在計徵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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