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土地只有在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公益事業建設時才能進行非農使用

2022-10-30 03:48:20 字數 5570 閱讀 791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所以,這句話是對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是錯的,土地的使用還分臨時性使用和永久性使用。有些臨時性使用的行為比如防洪,防汛,救災時搭建臨時性設施也是非農使用,不過因為臨時性,在目的達成後要即時恢復原狀。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句話是錯的.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2種: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經過徵用、補償並經報批後是可以轉為國有土地的.

4樓:毌親節

然後在出來的第一個網·站問問 那裡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集體土地可以以租代徵嗎?

5樓:

不可以,以租代徵是違法行為。

以租代徵是一類新出現的隱蔽性很強的農村土地違法行為。實質是規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制度,繞開徵收審批程式,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准後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方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形式佔有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均為非法行為,從而租賃農民集體土地的合同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當然無效的行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首先對於租地的企業來說,隨著城市建設的飛快發展,農村城市化程序加快,勢必導致租賃的土地將被國家依法徵收,變為國有土地,由於租賃土地合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所建設的廠房也將依法被徵收,很有可能由於違法建設而得不到任何補償,企業很有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另外,以租代徵這種形式佔用農民土地,租賃期限一般都比較長,隨著土地的不斷升值,土地資源日益緊缺,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費也在不斷上升,如此發展,租賃雙方終究會因租金等問題發生糾紛。

由於是租賃合同違法,得不到法律保護,作為以租代徵的企業來說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很有可能血本無歸。因此,通過「以租代徵」獲得土地的企業來說很難達到「贏」的目的 。

其次對於出租土地的農民而言,似乎解決了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於租賃合同的違法性,隨著國土資源部嚴查以租代徵的違法行為,很多通過以租代徵方式取得農民土地的建設專案被緊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復耕地用途,而恢復耕地用途需要大量的資金。

這些資金往往要求出租土地的農民來承擔,有些建設專案甚至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而無法恢復耕地的用途。另外,由於糧食**逐年上揚,**取消農業稅、種糧直補政策的兌現,農民的種糧的收益逐年提高。因此,對於出租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農民來說,很難「贏」。

最後對於主導「以租代徵」的地方**來說,似乎地方的財政收入得到大幅提高,地方gdp總量也不斷上升,**似乎看到自己想要的政績。

但是,作為****來說,首先要懂法,要懂得依法治國,而「以租代徵」是地方**濫用行政權力的違法行為。

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式,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也違反了國家建設用地總體規劃的制度,導致重複建設的不斷產生,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對於主導「以租代徵」的地方****來說,不但沒有政績,而且嚴重違法。

6樓:楹庭專業企業拆遷律師

為什麼會說「以租代徵是違法的」?您瞭解過嗎?

7樓:匿名使用者

1、徵收集體土地有一條依法徵地的原則:如果**按照徵收土地的程式和法定的審批許可權,依法辦理了徵收手續,均屬於合法徵地;依據你的文字表述,現在只是手續還沒有批下來,**以租代徵可能因建設專案前期工程需要或其它方面原因提前使用該土地。那麼,**在履行相關合法手續後的一個行為,應該是合法的;比如說通過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與**協商一致後的結果;2、「以租代徵」是**或建設單位逃避農用地、土地徵收審批手續或者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及逃避繳納相關稅費的,私自因建設佔用耕地,其行為是違法的;

8樓:凱諾拆遷律師團

您好,以租代徵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的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的事情很多,關鍵得看跟誰伸張。。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0樓:我愛斯隆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擴充套件

集體土地是否可以合法買賣?

12樓:群星獨者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不能買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並報***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

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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