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該由傷者提出還是僱主提出?僱主未及時或主動提出有何法律風險

2022-11-12 17:46:40 字數 4441 閱讀 7492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樓:匿名使用者

僱主提出來是義務,個人提出來是權力。僱主沒有提出來是不觸犯法律的,僱主一旦沒有提出,個人就需及時提出,否則時效一過很麻煩。傷者因此而提出的高額賠償金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的,因為工傷的所有賠償標準都是有法律及公式所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1自己與僱主都可以提出。

2 如果僱主如果沒有提出(或沒有及時提出)是觸犯法律,那麼傷員可以提出。

3傷員是否就可以提高索賠金額且得到法院的支援?這個不能 畢竟這個是賠償性質不是懲罰性質。

4樓:傻蛋之手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本人;

2、用人單位的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樓:

由受傷者提出來,這個是沒有多大的風險的,只要是工傷,單位都應該負所有的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與僱主都可以提出。

7樓:巷口裡的小混混

傷者提出的,因為我同事就是的。

工傷認定書已獲批准,但我司的申報時間有誤,是否可以報銷公司支付的醫療費用?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要按實際事故時間來申報,如果有買商業團體意外險的話,也可以直接拿發票和病歷本給保險公司,也可以全部完。如果沒有買商業團體意外險,可以諮詢我。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申報、認定都會是有一定時效,一方面是對用人單位主動及時申報起到約束作用,另一方面是防範道德風險。

這種情況建議你可以對工傷發生的情況、未及時申報原因等作詳細書面解釋,然後申請複議。雖然不一定有百分百把握,但還是應該去作出嘗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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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5.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6.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1樓:

1、證明僱工關係、傷害發生與從事僱工活動的關係、勞動能力傷殘鑑定等。

2、勞資關係證明可以領取報酬的單據證明、其他僱工證言、工時記載表等。

3、3個月時間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4、工傷認定的材料可以具體諮詢當地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的可以用工資單證明,可以要求訴前調解

13樓:李虹穎

1.首先需要傷殘鑑定,不同等級有不同的賠償標準工傷賠償由三部分組成:①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③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其中前兩項是企業支付,第三項是勞保局工傷保險給付。

賠償還和地區,年齡,工齡,戶籍等有關。

2.證據材料方面如果沒有合同,那平常支付工資的方式是現金方式還是轉賬方式?或者支付工資有何憑證,如果沒有確切的書面材料,就需要證明材料,或者是佐證材料等等

3.尚未過訴訟時效,應該去找仲裁機構。

14樓:山野柴胡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工地受傷僱主是個人能不能做工傷認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按人身損害賠償來計算相關費用吧,跟工傷賠償相差無幾

16樓:六和尚

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申請工傷認定時,不能將個人僱主列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可以將自己僱主的上級發包單位列為用工主體,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僱主責任險的發生傷殘,保險公司索賠一定要去勞動保障局認定這個為工傷事故嗎,自己公司裡不可以證明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明確規定,工傷認定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由該部門作出是否屬於工傷的決定,用人單位並沒有權利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8樓:小呆瓜

傷殘需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而且會有專業的鑑定報告

19樓:劍代厹

當然要勞保局的傷殘認定才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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