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樓公攤面積被私自佔用該找什麼部門解決

2022-12-23 04:21:32 字數 4323 閱讀 6116

1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找**進行**或聯絡城管,工商部門

2樓:二浦人

到區裡面的市容局投訴,請他們出面解決,

城管隊都屬於他們管。

私自佔用公攤面積怎麼辦 30

3樓:水果山獼猴桃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商品房公攤面積是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公攤面積是不允許私自侵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求業主自己回覆原狀,其次要求物管解決,還不成只好投訴到城建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佔了4個平方左右的公攤走廊面積,是否違法?現在他們想通過經濟補償我們,那就是退還佔用面積,恢復原狀,你們應該聯絡物業公司處理,再不行就可以提起

6樓:

佔用公攤面積應當退還恢復原樣,這是合情合理的,至於其他問題應該同過物業或維權講道理。

7樓:易書科技

1、佔用公攤面積屬違法,即使沒有影響他人,但也違反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

2、公攤面積即公用建築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這些公攤面積基本上都是有人使用的,所以這不僅會影響他人,還有可能造成極大的消防隱患。

本條內容**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8樓:瀋海峰

我鄰居佔了公攤面積怎麼辦

房屋公攤面積被佔找什麼部門投訴

9樓:金果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業主義務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垂柳初絲

按照規定首先找業主委員會解決,委員會不管可以找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管可以找房管局,最後可以向法院起訴或信訪局信訪。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第八十三條規定: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公共區域您是有共有權的,因此如果物管對此不予理會,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小區樓道業主私自安裝防盜門,私自佔用公攤面積,沒有物業 ,應該找哪個部門

12樓:空間幻想

城市建設管理局,就是城管。現在創城呢,專門再拆違建。

要是不行就打12345軟環境**,就說影響鄰居出行了

樓道公攤面積裡被堆滿了雜物垃圾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13樓:細水長流蔭遠堂

可以先向物業投訴,因為是公攤面積,仼何人不得霸佔,可以向當地的消防部門投訴,因為他佔用了安全通道,一旦發生火災,人們將無法逃生,後果不堪設想。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一是先去找物業解決,如果物業不管的話,你可以去環保局,實在不行的話也就只好去法院起訴了。望採納!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小區就找物業管理處投訴,如果是普通街道就找該街道辦事處,謝謝!

私自佔用公攤面積違反了《物權法》第幾條?

16樓:金果

私自佔用公攤面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17樓: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

鄰居私自佔用公攤面積,執法部門拆除需要其他住戶簽字同意嗎? 45

18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建築執法部門有權直接拆除的,不需要經過別人同意。需要經過別人同意還要執法部門幹啥。

我們小區樓下一樓是我們樓所有住戶的公攤面積!但被物業佔用成宿舍了!我們應該怎麼辦?另這些公攤的一樓

19樓:匿名使用者

公攤是所有業主共有的,如果有人佔用,業主可以起訴到法院,業主共有權糾紛!!如果想要使用,有業主委員會的要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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