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嗎,這樣的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嗎?

2023-01-05 07:31:23 字數 5747 閱讀 9179

1樓:北京鼎弘律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樓:王曉煜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裡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於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事故的發生。

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範圍。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為無效是不妥當的。你可以比對上邊法律條款仔細看清楚你的合同上有沒有違法的部分,如果有就是無效合同。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這樣的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嗎?

3樓:118114法律祕書

您好該約定有失公正,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的權利,屬無效條款。勞動關係的建立有別於一般民事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地位並不完全平等,用人單位往往處於相對的優勢地位。因此,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字,作出了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相應規定。

本案中,公司與您之間簽訂的上述合同條款,內容顯然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違反公平合理的原則,據此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此合約內容明顯不合法,也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您可攜帶勞動合同,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4樓:

勞動協議書 在勞動糾紛法律為主要舉證依據,如你已經簽名確認的,再申訴的話很難取得贏算。

5樓:上海律師

有效的啊,如果你覺得不公平可以不簽字,再與單位協商

6樓:鄭龍寧律師

可以攜帶該協議找律師詳細諮詢。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後員工反悔有時間限制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員工不能反悔。

用人單位與員工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自此,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反悔都無效。但用人單位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但勞動者在後期反悔的,那麼趕緊與公司人事部協商處理。

9樓:靜夜思郭海濤

如果不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請問:勞動合同解除協議蓋「合同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10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應當蓋公司的公章,蓋「合同專用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11樓:

從章的效力來說,沒有問題。不需要糾結在一個章上。總體來說,單位處理的辦法還是合理的,只要雙方對解約事項達成一致就可以了。

12樓:上海律師佘豐勝

部門經理和總監的簽名是職務行為,與合同專用章共同構成公司的意思表示。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合同專用章不能用於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合同有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專用章一般是蓋商業合同的,作為用人單位,怎麼可以蓋合同專用章?無效!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協議是有效的,下面我從自己的辦案經歷為你具體解釋。

第一、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系公開、書面進行,這些將來都是有證可查的。

第二、合同一定是以單位的名義與員工籤的吧,並且雙方自願,內容真實有效。你不要懷疑所謂的「合同專用章」既便是這個章,那也是代表公司的,章也是真實存在的。

第三、有部門經理和總監簽名,他們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代表公司。

綜上所述,合同當然合法有效。

另外,解除合同的補償問題,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即使公司事後打賴,但上述合同也已經起到了基本的證據作用,證明了公司與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補償按照法律強行規定也得給。

員工已簽字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過後員工又說公司是非法解除,這有用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而不是終止合同證明書。用人單位顯然適用法律不當,有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無論是解除合同通知書(證明書),還是終止合同證明書,員工簽字只是代表收到,不能因此確認員工無異議,員工有權提起仲裁。當然,仲裁會依據事實與法律作出裁決。

什麼是勞動合同終止: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結束。對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可以隨便作廢的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隨便作廢。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協商經濟補償協議,做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7樓:監理師

嚴格地說是單位在胡說八道。

解除勞動關係豈能說變就變。勞動法第42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嚴格地說公司是無權按照第42條解除合同的;只要按照這個解除合同;公司就違法,必須恢復勞動關係或經濟賠償;

勞動法第39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按照勞動法第39條解除合同,公司是不承擔任何補償的。因此,公司的做法肯定有問題。

但反過來說,你的情況到底屬於哪一種?是不是第40條?40條是要求提前30天通知,並且支付補償的。

18樓:焱論自由

你問的這個問題很有趣,很好玩。

其實也很難。現分析如下:

1、勞動關係是民事關係,《勞動合同法》是《合同法》的特別法,《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這個是法律原理,知道就好了)。

2、《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合同自通知送達對方時解除(除非對方有異議)。

3、《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二)合同解除;

所以,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對方時解除(除非對方有異議),合同解除的後果是合同終止,即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綜上所述,單位向你發出的第一份解除通知送達你後,對於單位來說,合同已經解除,即使你對此解除有異議,也要法院判決才能確認該解除行為效力。

因此,單位自己是不能用一份新的解除通知來作廢前一份解除通知的效力的,這個時候,權力在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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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然了,《勞動合同法》是特別法,對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應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為準,而不是普通合同的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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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分析《勞動合同法》48條,87條可知,對於勞動合同這種特殊合同,如果勞動者一方對解除通知提出異議的,法院有權判定單位的行為是否是違法解除,如果是違法解除的,單位將承擔法律後果。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示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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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協議,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內容。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