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資訊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1-09-14 10:18:31 字數 2561 閱讀 8089

1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使用虛假身份證或者虛假勞動者謊報學歷,簽訂的勞動合同都屬於無效。

提供假資訊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在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時應當遵循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辦?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對於無效勞動合同,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重新訂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

3、賠償相應的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資訊,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該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在應聘時提供虛假資訊,是否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判定勞動合同無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勞動者有提供虛假資訊的故意。即勞動者在應聘時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用人單位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履行告知的不作為方式和製造假象的作為方式。在實踐中,部分勞動者對其自身情況的陳述,如應聘簡歷、求職信等材料中所提及的個人情況比較含糊,或者對工作崗位、工作經歷等情況囿於個人文化程度、知識水平的侷限存在認識錯誤,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認定勞動者存在欺詐的故意。

二是用人單位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用人單位在招工過程中均會提出相關的錄用條件,勞動者有責任提供材料證明其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提供的證明材料負有審查義務。若用人單位自身不審查或者不全面審查勞動者提供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使勞動者獲得就業機會,而勞動者能夠適應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用人單位再以勞動者提供虛假資訊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不應得到支援。

三是勞動者提供的虛假資訊與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必然的聯絡。這在勞動合同訂立中也是個普遍存在的問題。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是有限的,需瞭解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應當是與勞動合同的簽訂相關,如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在履歷中填寫入職前在其他單位工作期間的收入情況,部分勞動者在填寫該項內容時,有意將薪資水平提高。當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會以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事實上,勞動者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經驗等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

勞動者入職前的收入情況並不必然決定新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此類虛假陳述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不應得到支援。

3樓:未來法律

使用虛假身份證的行為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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