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訂立勞動合同有效嗎,口頭不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2021-05-31 12:23:31 字數 556 閱讀 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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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無效。這樣的規定,既有利於勞動合同的履行,避免勞資糾紛的內產生,也有利於勞容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二、口頭不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合同法》認可口頭合同的有效性,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應完全誠實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原、被告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對租賃期限有口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約定,則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原告不得隨意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的規定應理解為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且對租賃期限又沒有約定或雙方說法不一時,才視為不定期租賃。

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對租賃期限意思表示一致,根據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該合同就是有期限合同,而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從而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店面租賃口頭協議。綜上所述,原告在沒有其他解除事由的情況下,口頭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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