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怎麼辦

2023-01-06 04:46:09 字數 5694 閱讀 8179

1樓:掘金知產

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進行投訴,或者取到足夠證據時候去法院訴訟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燬該財物。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2樓:

提問者,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取到足夠證據時候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燬該財物。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特徵?

3樓:龍禧律師

不正當競爭是指(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採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主要特徵如下:

違法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隻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權性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性,是指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或者可能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守法的經營者蒙受物質上與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其他經營者」應當做廣義的理解,既包括實際的經營者也包括潛在的經營者。

另外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比如虛假廣告與欺騙性有獎銷售等。

危害性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還危害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說壟斷還應當有合法壟斷的話,那麼不正當競爭行為必然是非法行為。

多樣性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網際網路領域頻頻發生的流量劫持、客戶端干擾、商業抄襲、軟體攔截等行為,嚴重影響了網民對網路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選擇權,也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這些行為在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根本找不到相應的條款作為規制依據,但卻實實在在違反了市場競爭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在限制競爭方面,也出現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對競爭優勢損害交易對方利益的新現象,如4s店強制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車險。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範圍不斷擴大。最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仿冒行為已經超出傳統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範疇,擴大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業外觀、域名等商業標識。2023年,廣西工商機關就查處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

虛假宣傳行為也從單純的對商品成分、效能等進行誇大宣傳,擴充套件到對企業自身形象進行虛假宣傳,如誇大員工數量、**商級別等。商業賄賂行為則由傳統的產品製造業向醫藥、金融、旅遊等現代服務業延伸。

隱蔽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隱蔽性越來越強。一方面,工商機關不斷加強執法力度;另一方面,違法分子也不斷想方設法規避法律。在這場「貓捉老鼠」的過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隱蔽,有時甚至披上「合法」外衣。

如仿冒手段已從過去簡單的抄襲模仿,變為利用商標和企業名稱之間的不同來製造市場混淆。廣州工商機關就查處了違法註冊與「雅詩蘭黛」商標相近的「廣州市雅詩蘭黛化妝品****」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4樓:土流集團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6)商業誹謗行為;(7)公用事業和獨佔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8)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9)壓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交易行為;(11)招標投標中相互勾結排擠競爭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

5樓:劉朋輝律師

構成要件

1、不正當競爭的主體為經營者,包括合法、非法經營的經營者。

2、客觀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主觀上有過錯。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幾種情況

6樓:蔣德順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7樓:葷風

答:(1)假冒混同行為。

假冒混同行為是指經營者採取欺騙手段從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虛假標示行為。

虛假標示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或其包裝的標識上,對商品的認證標誌、產地和其他質量因素作不真實的標註,欺騙購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報刊、影視等宣傳**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效能、用途、**等或對服務的質量、方式等作出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宣傳,造成公眾誤解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產生原因及反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性

8樓:咻咪咻咪天蠍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

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由於產品供大於求,經營者為在競爭中獲勝而採取的行為。事實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不僅與經營者有關,而且與市場、**及相關體制有關。只有認真地分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規制辦法。

在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競爭行為短期化

由於受利益的內在驅動,不法競爭者就選擇短期化競爭行為,為謀求短期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對個體而言,從不正當競爭往往更容易獲得利益。因此,獲取最大利潤的衝動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內在根源。

(二)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不完善

經濟發展迅速,可是許多市場行為規則嚴重滯後,這就在客觀上為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完善的市場體系、合理的市場結構、通暢的市場機制。

(三)市場引力與市場容量的矛盾加劇

初期市場引力巨大,誘使過多經營企業進入,而當期市場容量狹小導致市場供需失衡,這是導致競爭混亂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許多競爭者缺乏正確的競爭意識

一部分經營者沒能隨經濟發展而相應地提高道德素質和遵紀守法的觀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帶來公平競爭意識的缺失、商業道德的淪喪,在行為上引發了一系列消極後果。

(五)企業競爭觀念落後

由於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模式,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競爭觀念十分落後,加之目前產業結構失衡,為數眾多的企業在同一行業、層次、時間和地區過度競爭,從而引發不正當競爭行為。運用市場競爭本無固定之規定,各種競爭手段都可以帶來機會和利益,這就要求經營者學會根據自身的實際結合客觀環境的變化,靈活、巧妙地綜合運用多種競爭手段開展競爭。

(六)法律規定不完善

現行法律過於規定原則,還停留在一種「宣言」或「綱領」的層次上,未能準確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種法律法規中一些重要概念含義不一致,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亂和困難。立法本身的滯後性也導致一定時期內「法律缺位」。

(七)執法不公

執法不公使得不正當競爭在部分地區、行業愈演愈烈。執法不公後果嚴重。首先,它構成對守法主體的不公。

執法過程一旦偏離了公平、公正的軌道,就無法實現甚至背離立法的宗旨,勢必導致守法主體心理失衡,進而成其所信賴的價值標準的扭曲,最終使守法主體不得不演化為違法主體。其次,它在地區、部門之間人為地築起不合理的法律屏障,對身處其中的不同競爭主體來說,就會成為不正當競爭的重要誘因。

反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性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智慧財產權附加保護的積極作用

1、規制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5種與智慧財產權有關,即仿冒行為、虛假表示行為、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詆譭行為及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2.對智慧財產權起補充保護作用。

①對《專利法》的彌補作用。如對在先使用裝潢權的保護,《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但規定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不與在先使用權相沖突。而在先使用權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予以保護。

②對《著作權法》的彌補作用。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物件是文學、藝術作品,而作品的標題因其不是獨立的作品,無法受《著作權法》的單獨保護,對此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反仿冒理論予以制止。

③對《商標法》的彌補作用。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採取註冊主義原則,主要保護註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對知名商品標誌的保護性規定,實際上就是把未註冊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

3.對實施智慧財產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智慧財產權人在實施智慧財產權中,如果濫用優勢地位實施搭售和附加條件、制定掠奪性**實行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於比較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哪些,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 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1 採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 2 商業賄賂行為 3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4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5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6 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 7 公用企業或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 8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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