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職權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2022-08-05 00:22:25 字數 2583 閱讀 6671

1樓:丁桂林律師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等。

法律分析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三)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2樓:文化解密者

按照規定程式詢問,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資料。

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不正當競爭法需要注意: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的措施:

(1)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物件,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的相關資料。

(3)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資料。

(4)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5)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1)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2)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上級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參考資料

(受權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華網[引用時間2018-1-11]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備選項。你自己對著選。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 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燬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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