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了,工資就不變了呢

2023-02-04 16:25:54 字數 5185 閱讀 3960

1樓:微風

勞動合同簽訂了,工資是可以變化的,工資可以通過升職加薪或者降職降薪等方式變化工資。

每個單位為了保證企業的薪酬競爭優勢,有各種級別或績效考核的工資,工資通常情況下也會浮動,也不會是固定工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中包含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性菊月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都是固定的,除非你有業績提成,但必須在合同中約定,而且需要到勞動部門備案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但你也不必要擔心,首先勞動權是公民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雖然簽了合同,但不是舊社會的賣身契,如果認為現在的工作不滿意,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出離職申請,單位應當批准,另外每個單位為了保證企業的薪酬競爭優勢,也會有各種級別或考核的工資,因此從這方面來看,也不會是固定工資,因此你完全沒必要擔心。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資就不能變了嗎?

3樓:蔣德順律師

當然可以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約定服務期限是不定的,永久的。其他和一般勞動合同是一樣的。單位可以根據你的業績、以及表現等等加工資的。

4樓:奧的灰燼天藍

1.無固定勞動合同是指:簽了永久性勞動合同,裡面約定的工資可以是:符合勞動法的工資

2.到手工資:勞動法遵從同工同酬,如果你發現工資同等崗位工資不一致,可以申請同工同酬的。

所以合同不等於具體工資。

5樓:湖北武漢陳律師

可以變,可以加,不能減,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

6樓:謝炳城

勞動者工資與是否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必然關係。

1、勞動者工資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只要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都是不違法的。

2、勞動者工資上調的,可以不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上調;勞動者工資降低的,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不同意降低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降低勞動者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變。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但其中並未約定合同期間工資的固定。

月前職位升職了,但不知道勞動合同是否也要重新修改,工資變動多少是合理的,工資沒變合理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的,但是如果說是在勞動合同期已經滿了,重新續簽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按目前的薪資來籤,續簽的合同工資是不能比你之前那份的工資低的。

9樓:荊萊

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因為其中的崗位職責和工資福利等需要修改。

工資應該隨職務級別變動的,工資沒變是不合理的。工資變多少,由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

10樓:112333束脩

升職加薪不需要變更或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開具的通知具備同等效力。

通常請客公司會有人力預算,升職意味著加薪。

在勞動合同期內工作調動工資不不變可以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必備條款。2、調整工作崗位、調整工資都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範疇,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的變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屬於違約行為。3、工作時間的安排也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超出了國家標準。

4、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氣體,有沒有相應的保護措施,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5、對於廠裡的上述行為,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辦法有二:——如果你還想繼續在這個廠幹下去,最簡單的辦法是: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不想幹了,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同一單位部門之間發生調動,是可以的。如果不是同一單位,是不可以的。即使是同一控制的單位,也應該做勞動關係變更手續。即解除原勞動合同,重新簽署新的勞動合同才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是說調動崗位可不可以,而是你當時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籤的。比如,有些財務他做的是會計工作,那勞動合同上寫的是會計,那公司就不能安排他做出納,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上寫的是財務,那公司無論安排他做會計還是出納都是可以的。對於薪酬變更也一樣,一般來說,公司的調崗或調薪不可以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例如他和籤的是2000/月,無論他調你去那裡,公司都不可以低於這個標準。

但是如果在調崗前,公司是和你協商一致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和老闆協商解決此事不行可以開路

漲工資了是否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5樓:情感老師李二苟

一般的勞動合同後面都附有變更頁,其他條件不變,僅僅是漲工資的話,實際上可以在變更頁增加變更的內容就可以。此外,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口頭變更的合同超過一個月的,也可以認定為變更了勞動合同。另外就是工資漲上去以後,公司想要降低工資不是那麼容易的。

問題:公司突然調整薪酬制度,我剛進公司一個月還沒過試用期,進來時籤的是固定薪資,現在公司把薪酬結構調整為基礎+崗位+工齡+業績+績效,請問這樣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如果我不同意的話是不是公司要給補償金。

答:1、如果雙方對薪資變更達成了一致意見,可以重新簽訂合同,法律對此沒有規定。

2、調整薪酬制度是公司的權利,經過符合公司的制度的程式頒佈施行,對員工應承擔告知義務。合同不需要重籤,如果薪酬金額未變或增加,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如果寫明瞭結構,可做合同變更。

3、如薪酬金額降低,需徵得員工同意。如強制執行或以協商不成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16樓:

不需要重新簽訂,只要變更工資條款。如果有工資變更確認單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仍在存續期間內,只需變更工資條款即可。

17樓:

這個是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漲工資就是領導看中你了,想留住你。把工資幫你漲上去。跟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搭界的。

以前沒工作過,剛畢業就籤3年勞動合同,會不會太長了,是不是三年內工資都不能改

18樓:二寶家

首先工資是否每年調整與簽訂勞動合同時間長短無關,取決於你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經營情況。

其次理論上合同期限是越長越好的,例如簽訂的是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後合同到期單位不用提出任何其他的理由就可以終止勞動關係,只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但如果簽訂是三年的勞動合同,只能在三年後單位有權利選擇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要按當時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要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例如還是工作滿1年單位想辭退你,需要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共計兩個月工資。

最後,對於員工來說並不是簽訂3年合同就只能工作滿3年才能辭職,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就可以到期離職,只要正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單位是不得剋扣工資或讓員工繳納提前離職違約金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說的情況不存在過長的問題,如果你想辭職,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提出就可以了

20樓:天蠍魚媽媽

no,所有員工首次籤合同都是三年,工資每年都會變的,合同期內也可以離職。

21樓:

gfdfshgjuhygtvfrcdexswz日本的三口組,和中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和實際所發的工資不同是不是有什麼影響呢?

22樓:匿名使用者

按立法意圖來說是應該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際的工資數額,但在實際中卻比較難實現,因為有些員工的工資浮動較大,無法固定,比如:加班工資、績效工資、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等,若是固定不變的,可能對企業不公平,也可能對員工不公平。 一般而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中寫的工資高時,繳納社會保險、計算加班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等,仍應按實際工資進行核算,只要員工有證據證明實際工資的,對員工的權利影響並不太大。 當然,企業支付的工資也不得低於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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