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 2家公司合併後,勞動合同糾紛 2家公司合併後

2023-02-14 09:20:36 字數 1662 閱讀 2841

1樓:

1.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在2023年12月的時候原單位a與新單位b合併(託管,具體屬於什麼性質單位一直未說明),b與員工簽訂新合同」可以得知原單位a與新單位b合併既是:原單位a與單位b合併,合併後使用本單位的名稱,屬於公司法上的a+b=b的吸收合併。你的勞動關係即將發生變化。

2. b與員工簽訂新合同,在籤合同之前簽訂了一個意向書,有3個選擇:1是本人自願與a解除合同,並與b簽訂合同 ,只是簽訂了一個意向書,並不是簽訂了勞動動合同。「由於現場因素,催促我們簽訂,所以匆匆選擇了1後,馬上就與b單位簽訂了合同(該合同上沒有寫明工資標準)」該份「合同」是意向書,不具有合同效力。

3. 你和a單位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並沒有解除。「a單位領導說在意向書上選擇1就等於與a解除合同了,」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關係仍在a單位。

4. 要想和a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沒有經濟補償,最好同意是自己打辭職報告,多給2個月工資。

5. 但是,到b單位,一定要簽訂標準的勞動合同,而不能只簽訂沒有法律效力的意向書。

2樓:匿名使用者

像那種意向書是不起什麼法律效果的.

現在你說的問題是a單位不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就行了,但沒有任何賠償.

甲乙兩家公司合併,被合併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是不是終止了?

3樓:蒼洱白子

甲乙公司合併,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原合同繼續有效,因此,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原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李福是某用人單位的職工,其所在的單位因為經營需要,決定與另一家公司合併。兩家公司合併後,合併後的公司將有新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李福想知道自己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律師答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式合併為一個公司。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李福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由原合同轉為新合同,在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名稱之外,其他約定都不改變的情況下,李福仍按照原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法理薈萃

勞動合同訂立後,發生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或分立等情形的,致使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合併後,原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5樓:聞用薛南霜

有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糾紛

廣東胡律師 單位這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單位不跟你繳保險,你按下面去找單位算著要工作6個月的社保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準,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 個人承擔2 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 個人為8 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 個人為1 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 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

勞動合同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嗎,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其與民法的關係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在勞動法等關於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或參照適用民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特殊情形,按照法理,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首先應該要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等特殊法是否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適用民法總則的一般性的規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有哪些方式,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 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 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 仲裁機構 法庭等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