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是不是一種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與普通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2023-02-18 19:05:38 字數 5038 閱讀 4064

1樓:匿名使用者

又稱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集體合同對於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加班休假、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安全、女職工特殊保護等等的規定形成了一個基本標準。個人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標準高於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的,以個人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3樓:劉巨集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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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它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由工會或者職工委託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範勞動關係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

集體勞動合同內容:1、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4、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5、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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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它們同屬於勞動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比如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比勞動合同主體廣泛。集體合同主體一方是工會或工會團體、職工代表大會,另一方是僱主或僱主團體;而勞動合同主體是特定的,僅限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僱主)。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所約定的條件是涉及所有勞動者的一般勞動條件、生活待遇、集體談判的程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勞動合同則僅涉及個別勞動者的特殊勞動條件。

3.目的不同,集體合同是通過工會或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談判,平衡個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力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係;而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4.適用範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於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或勞動者代表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合同則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

5.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法》第35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拘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6.形式要件不同。集體合同的簽訂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必須用書面形式,並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而勞動合同只需要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同時對事實勞動關係進行保護。

7.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集體合同的糾紛多為利益爭議,且涉及範圍較廣,勞動法第84條有明確的規定,在此不做贅述;對於勞動合同爭議則採用普通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5樓:匿名使用者

是, 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

集體合同與普通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合同又稱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絡與區別分別是什麼?

7樓:手機使用者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兩種合同形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僱主和僱員的勞動關係後才有集體合同。

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於僱員和僱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僱主或僱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僱主與單個僱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於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8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餘僉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絡與區別

篇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僱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係,內容全面、複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係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於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執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

9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僱主等。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係,內容全面、複雜,帶有整體性。

勞動關係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執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於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於改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於建立勞動關係,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謝謝,望採納!

10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僱主等。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係,內容全面、複雜,帶有整體性。

勞動關係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執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於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於改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於建立勞動關係,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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