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2023-02-20 14:40:26 字數 5290 閱讀 1791

1樓:不能夠

試用期的工資當然是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不能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個是有相關的比例規定的。

所以我們在工資規定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公司是否符合這個標準。

如果公司給的工資比這個80%還要低,那麼我們是可以選擇不去的。

2樓:來自妙道山狂熱的懶羊羊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由此可見,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低於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補齊差額部分。但是這裡的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不是指拿到手的總額,而是應得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可以代扣社保個人繳納部分、代扣公積金個人部分,所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目前,成都市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某位員工個人社保繳納部分100元,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100元,實際拿到手的工資為1300元,那麼,其工資總額為1500元,這是合法的。

3樓:愛睡的小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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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後,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裡的工資。

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事病假工資扣除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後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這不是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定的扣除後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4樓:電子數碼科技谷

即使在試用期,工資也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5樓:

試用期的工資原則上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只是在試用期內,沒有效益工資和獎金一類的考核工資。試用期也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試用合同,以便保障自己的權益。

6樓:在生活中成長

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正常工資標準,但是不應該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7樓:迷蹤貓兒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見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用人單位不得突破。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工資應該是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試用期內還不熟悉操作規範,不能獨立完成工作任務,不能按正式工一樣要求工作能力,工資水平也就會相應減少。

9樓:

你好,我覺得試用期工資是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雖然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以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是在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自主確定。

10樓:揭厹

試用期工資是不能低於正常的工作標準的,相對於正式工來說只是獎金和補貼會有差別,但是基本工資是沒有變化的。國家法律規定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任何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同樣適用。試用期工資可以支付勞動合同80%的工資,但這個數額不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1樓:a勇闖天涯一號

你好,這個是不允許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視為違法,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部反映和維權。

12樓:孤獨自由行歲月

不可以。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即使只是在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3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不可以的,試用期工資發放是全額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但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應該是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的,現在國家規定最低工資,然後職工的工資應該是在最低工資的標準之上,扣除社保還有公積金的,這樣才是最低的工資,現在這個最低工資到手應該都不會低於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該是持平或者略高於最低工資一點點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的工資也是不能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試用期並不意味著工資待遇就可以低,也是要遵守相關的規定才可以,這是對就業者的一項基本的保護,如果遇到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是可以去相關勞動部門那裡投訴

16樓:李白扛槍

試用期工資是不可以低於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如果試用期工資低於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不對的,他是違反勞動法的,這樣的公司或者企業是沒有前途的,又不用在這個地方呆了,可以提出辭職就不用再試用期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法律規定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8樓:汝悟才感謝

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工資是不可以低於最低標準的。

19樓:迷蹤貓耳

雖然勞動法規定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任何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可以支付勞動合同80%的工資,但這個數額不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實際上有些行業有些公司。

在試用期,甚至是沒有工資。

20樓:帳號已登出

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能低於工資的標準。但是很多地方都沒有達到這個標準。

比如有很多的幼師。去實習的時候他們的工資一般都是1000至1200左右。所以每個地方都這樣規定的,他們這些實習的學生也沒有辦法,也只能去實習啊!

21樓:天香百合發發發

國家法律規定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任何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同樣適用。試用期工資可以支付勞動合同80%的工資,但這個數額不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2樓:

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國家規定試用期不能低示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試用期工資過於低,沒有吸引力,這對招工單位並不好招人,如果工資好一點,今後人好招,工作好搞,建議你單位按標準工資給開資。

23樓:方易真

試用期工資不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會根據在崗位標準發放工資,在扣除公積金和養老金等費用,工資還高於工作的最低標準。

24樓:玄韶

一般單位都會鑽這個空子,也就是隻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是否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5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很多,其中就有勞動合同、最低工資等工資方面的內容,目前很多省市都有了最低工資的標準,它規定企業每個月給員工的工資必須要高於相關標準,那麼,勞動合同上的基本工資一欄能低於最低工資嗎?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可以的。如果合同期間的實際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所謂的勞動報酬是指除加班工資以外的實發工資總額。因而要看公司的工資結構,如果工資結構只有基本工資一項,那麼基本工資應當等於或者大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工資結構包括基本工資/提成/補貼等,則要看實發工資總額是否低於最低收入而不是對單純的看基本工資。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2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部《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27樓:勤勞的老克

是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無論是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還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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