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了應該是試用期,怎麼公司說是實習期??

2023-05-23 23:35:17 字數 2396 閱讀 8300

1樓:網友

那就看你從事的職業,法規是否有實習的要求。如有要求,就會約定有實習期的問題。我認為,如法規沒有實習期的要求,企業不能自行確定實習期,或實習期與試用期是等同的,期限不能超出六個月。

你與單位有勞動合同,你在試用期內,有權決定離開。如在合同期內,你違約解除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金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就可能過高,你可要求調低。

2樓:匿名使用者

畢業證下來了,就應該是試用期,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階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我覺得現在的用人單位太欺負人了!

3樓:勞動者的勞動法

試用期、實習期、見習期、學徒期,這即是四個概念,又是四項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們都存在於就業領域。這四種制度有各自的適用物件、適用範圍,也有各自的適用規則。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應當簽訂試用期合同。但是勞動者是弱勢群體,贏了官司照樣公司也會想法和你解除合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敢快走人吧,連國家法律不執行的所謂大單位快不行了。待下去沒好結果的。

試用期是實習期嗎

6樓:尚英傑

法律分析:試用期和實習期是不一樣的。

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

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

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瞭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過後還有實習期嗎?

7樓:孫旭權

實習期完還有試用期,是合法的。如果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未建立勞動關係。因此雙方正式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著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的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應屆畢業生的實習能否算作試用期?

8樓:木子愛生活

應屆畢業生的實習不能算作試用期。

大學生在畢業前,學校一般是會安排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的,而大學生也可以自己找實習單位,實習是為了大學生畢業後進入勞動市場作準備,讓大學生更好適用工作環境。

1、大學生畢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是屬於試用期而不是實習,實習是指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學習的行為,兩者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

2、試用期和實習期不同: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3、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4、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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