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已到,我辭工了,公司不讓走人該怎麼辦

2022-01-07 11:25:06 字數 6143 閱讀 6535

1樓:德法

試用期就是當我們在進行一份新的工作的時候,我們在新的工作單位確立是否成為正式職工的一個期限。那麼如果我們想要在試用期之內進行離職的話,但是公司不同意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2樓:慄範

試用期還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是沒有權利留你的,所以你可以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司扣押了你什麼東西,那就涉嫌違法,要學會用勞動法保護自己,必要的話,申請勞動仲裁。

3樓:我知道錯了射手

樓主,你好。我覺得還是要先找你老闆聊一下,把事情說清楚,說走之前會把工作交接好,不會一走了之的。說明情況說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都沒有這個心在這裡工作了,老闆還要付錢給你。

我覺得細心跟老闆說應該是可以的,儘量不要鬧很大的矛盾。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只能通過勞動法來解決問題了。上面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還望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談一下,你少拿點錢,那樣估計可以談妥,不然得按合同載多一個月,浪費也是蠻可惜的.好好談一下,你少拿點錢,那樣估計可以談妥,不然得按合同載多一個月,浪費也是蠻可惜的.好好談一下,你少拿點錢,那樣估計可以談妥,不然得按合同載多一個月,浪費也是蠻可惜的.

好好談一下,你少拿點錢,那樣估計可以談妥,不然得按合同載多一個月,浪費也是蠻可惜的.好好談一下,你少拿點錢,那樣估計可以談妥,不然得按合同載多一個月,浪費也是蠻可惜的.好好談一下,你少拿點錢,那樣估計可以談妥,不然得按合同載多一個月,浪費也是蠻可惜的.

5樓:管清蓮

試用期直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企業扣押你工資是違法的。

員工辭職企業無權拒絕,並且企業得將工資結清給員工,如果企業扣押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fg公狼

在試用期結束如果申請書辭職老闆不批的話可以到到勞動局申訴,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 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7樓:匿名使用者

要問清楚原因,如果不合理就可以去告他們。

8樓:找法網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辭職不讓走怎麼辦 5

9樓:柯艾

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1、試用期辭職的程式及手續: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2、試用期辭職信、試用期離職信、試用期辭職報告、試用期離職報告、試用期辭職通知書、試用期離職通知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書寫方法。

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即可。範文可以通過試用期辭職信、試用期離職信、試用期辭職報告、試用期離職報告、試用期辭職通知書、試用期離職通知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範文來閱看參考。

10樓:德法

試用期就是當我們在進行一份新的工作的時候,我們在新的工作單位確立是否成為正式職工的一個期限。那麼如果我們想要在試用期之內進行離職的話,但是公司不同意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11樓:劉備無中7仁過

先留工作過或者入職的證據,然後要求結算工資,如果他們不肯就去勞動局(現在和人社局合併)申請勞動仲裁。

12樓:我媽說我最棒

也沒有什麼不給走的。就是你如果要想拿到所有工資還是得按公司單位說的半個月以後走,工資他也會結清。除非你不要工資,立馬就可以走人

13樓:細水長流蔭遠堂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我辭職到期了可公司說還沒招到人接手我的工作不讓我走,我該怎麼辦。

1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5樓: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

16樓:監理師

當然有用。公司如果3年找不到人,你就呆3年?

1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這個說法只是從情感上挽留你,如果堅持走,公司是沒有理由不讓的。但最好還是跟公司協商解決,山不轉水轉,給彼此留餘地,以後好見面。

18樓:

不會的,第一你辭職了,確認公司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了嗎?你的檔案在**,弄明白,一般在你們公司繳納保險的當地的社會勞動保障廳,你直接去勞動局問下諮詢下你需要的證件。勞動局是不會和公司一夥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最多可以留你30天,從你書面辭職信那天算起30天后,你已經和公司接觸合同了,受法律保護,不知道你們公司誰拖延你的,直接和他這麼說

20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字的辭職書---------非常有用。

過錯是公司的,沒招到人幹我何事?

21樓:倒黴死了

有用啊 但是我不知道勞動局會不會沒有用 我進了杭州紐創電子**** 不發工資 還不讓人走 我都不知道勞動法有沒有用 要不去勞動局看看

我(會計)試用期內辭職,公司遲遲不放人,該怎麼辦呢

22樓:劃破天空的貓

試用期直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企業扣押你工資是違法的。

員工辭職企業無權拒絕,並且企業得將工資結清給員工,如果企業扣押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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