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衝鍵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個散老巧月剛好一年,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是那天哪,滿一年沒有,如果還差幾天那趕緊的去申請仲裁吧。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含腔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
2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你可以查閱勞動法與合同法。
你好,我是從2006進公司 如果賠償的話也是從2008開始嗎?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
2002年九月進的公司,到2011年六月合同到期,公司要補償我幾個月的工資
4樓:陳爾珠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那麼用人單位不用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們之間合同因到期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未向你提出續訂,你也未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照每年滿一年支付給你乙個月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那麼你將獲得九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5樓:網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中籤訂了勞動崗位,如果單位想給你調動,需要和你達成一致才可以,你不同意,如果回不到原崗,你還可以向公司索賠。
08年《勞動法合同法》有規定,員工離職無需支付違約金,新法重大變化就是,員工一般不承擔違約金責任。員工可以主動離職,並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定違約金,法院今後也不會支援。
要正規定企業,即便你想提前離職,他也應該向你支付補償金。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並約定了服務期限後,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你自己定奪你所說的特殊工種,是否屬於情況1,即,你有沒有在工作期間,單位為你花錢提供過"專項技術培訓"產生費用。
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你要賠的。
最後切記依法行事:你離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6樓:網友
樓主既然對公司有異議,那就要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解除,這裡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明解除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如果解除合同的理由得不到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法條支援,那時再要求公司賠償你從現在到合同期滿時的賠償金也不遲,不過我覺得用人單位已經經濟補償是12個月工資也算是可以的了見好就收如何?公司的態度還是有一定的誠意的,畢竟當前很多行業在金融危機的效益都不太好。
這也許正是公司的軟肋。你說呢?如果你堅持要要回自己所損失的收入,也許通過你的努力你能要回這筆損失費用,但是你要得到你就耗費你的時間,其實現實生活中一般人都不願意去打官司的,有時候想一下走中庸之道也是有道理的,你說呢?
望樓主還是慎重權衡思之。
從2005年7月到2011年9月終止勞動合同怎麼樣賠償?
7樓:茜玄浩
1、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其以前的勞動法規也有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其標準也是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因此,期限可以直接連續計算。
2、還要看是那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我是05年8月11日進入我現在的公司到今年8月分如果公司不在和我續簽合同,我能否得到賠償金?
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是09年5月1號進廠的,到2012年12月31號到期,公司現在解僱我,我要求賠償,合理嗎?
9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如果不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按87條規定得到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網友
我估計你說的這個賠償,應該是指經濟補償金吧。
你只要不存在第三十九條所說的情況,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而根據你說的單位和你解除的理由來看,你是可以享受的,但是如果單位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你不勝任工作,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如果是現在解除的話,你可以享受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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