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工作時受傷是否屬於工傷呢?

2025-06-03 16:50:10 字數 1262 閱讀 8366

1樓:孫強

你好,屬於工傷,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不拆梁過,通常情況下,外賣員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站點的,外賣員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在認定工傷時應以勞務派遣公司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旅信運定。

另外,外賣小哥還得注意,正常情坦洞況下,外賣站點每天都會給小哥購買意外險,申請工傷後,外賣小哥還應及時報保險,進行理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請點贊、。

2樓:網友

因外賣配送工作有其特殊性,判斷外賣配送員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結合證據對外賣配送員事發當日工作軌跡進行重點分析。判定外賣配送員所受事故傷害是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與其是否打卡上班、是否接單、是否處於取送餐過程緊密相關,如果沒有接受配送任務,則無法認定在此期間所受事故傷害與從事工作有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規定,職工按用人單位的安排騎車送外賣取餐過程中自己不慎摔倒受傷符合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兩個法定要素,可認定為工傷。

但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上的事故傷害。

而外賣送餐行業及快遞行業,外賣員、快遞員與公司存在的是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在實際中是存在爭議的。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團歷笑者符合法律、塌含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外賣送餐行業及快遞行業的用工方式與上述的兩種關係中都有交叉符合點,所以在當前勞動法律法規並未明確的情況下,各地勞動仲裁實踐中有認可勞動關係或不予認可勞動關係的案例。

因此,若題主與用人單位溝通,其不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的規定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話,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請自行收集好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服、 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配送單、其他同事的證言等能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利證據爛飢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作出勞動仲裁裁決書確認了勞動關係後再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通過認定工傷來獲得**費用及相關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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