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重病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5-06-05 13:25:09 字數 3290 閱讀 7163

1樓:網友

如果是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

員工重病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2樓:律丶

是可以 解除合同 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與骯髒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一)項規定,勞動者生病期間,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 工資 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孫鄭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臘雀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則局頌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患重病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3樓:潘涵法務

按照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職工生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用人單位是不能 解除勞動合同 的,因此,只要是合情合理,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州豎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 工資 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拆賀;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國企職工有病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4樓:淼淼說法律

1、不可以。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很多人認為職工在患病或負傷醫療期間內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歲信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只要勞動者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勞動者在患病醫療期間有洩露商業秘密等情形,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通知單位。《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情形。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者自願簽訂,當然也有權自願解除,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乎侍輪更應當允許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職業,充分發揮特長。

因此,《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行使上述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勞動者必須注意,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談棗人單位,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31條規定: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

能否解除和重病員工的勞動合同

5樓:王學德

法律分析:勞動者生病期間,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項規定:勞動者生病期間,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滲陸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叢搜頃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漏鄭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嗎

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下列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 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支付花名冊 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通知工會嗎,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一定要通知工會嗎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 的規定,如果已經...

拖欠加班費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強制加班,員工可以按照 勞動合同法 38條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這裡要清楚一點什麼是強制加班?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