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時效規定,勞動糾紛時效法律規定

2025-06-07 01:50:40 字數 2700 閱讀 407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鬥薯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豎銷春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餘耐、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窘佛

這個還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規定時效的。

勞動糾紛時效法律規定

3樓:劉偉長

一、勞動爭議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悶吵如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前置程式,勞動者應當先申請仲裁。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糾紛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是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碰答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糾紛時效已過怎樣處理。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螞啟法院強制執行。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4樓:姜超

勞動爭議的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此外,勞動爭議的訴訟,還包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活動。關於勞動糾紛訴訟的訴訟時效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與條文,為您提供關於勞動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的參考。

第一,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而該規定第四條同時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因此,常見的勞動爭議訴求比如欠發的工資、獎金、加班工資、高溫津貼等都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勞動報酬範疇,因而不受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但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儲存二年。

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對於超過兩年以上的工資臺賬已無保管的義務,因此在無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欠發勞動報酬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自仲裁之日起往前追溯超過兩年的勞動報酬訴求可能得不到支援。第二,不屬於勞動報酬的常見訴求,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代通知金等,則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即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實踐中主張權利常指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之日。第三,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雖然帶有工資兩字,但是雙倍工資僅是一項帶有懲罰性質的支付請求,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仍受到一年仲裁陵滑時效的限制,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雙倍工資最多隻能支援11個月,即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至不滿一年期間。第四,未休年休假工資同樣帶有工資兩字,但司法實踐中,未休年休假工資一般被認定為福利而不屬於勞動報酬,故也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又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掘衫例》第尺散臘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此,勞動者請求當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原則上從次年的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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