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裡還沒有判刑的犯人可以給家裡寫信嗎

2021-03-05 09:22:22 字數 5602 閱讀 337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給看守所裡的人寫信。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仍然享有通訊權,可以給他寫信。但是出於偵查需要,嫌疑人被關押期間的一切信件都要經過看守所警察的檢查,凡是涉及案情或可能涉及案情的、或者可能影響嫌疑人情緒的信件,警察一般都不會交給嫌疑人;

二、可以委託律師前往會見了解案情,並制定可行的辯護策略。

2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羈押的未決犯,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

犯罪嫌凝人仍屬於公民,享有公民權。是可以有通訊權的,但拘壓犯罪嫌凝人的看守所規定,在押的犯罪嫌凝人每月可以給家中直系親屬發信一封,發信內容僅限和向家中親屬要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比如衣服、被褥、香皂牙刷之類的。不得有涉及案件的其它內容。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樓:和烏鴉

看守所關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則上不允許探視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請律師代為探望。看守所不接收信件。

4樓:法之神韻大紅

可以寫信。但是要經過審查。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還沒有判刑,可以寫信寄回家,但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訊,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訊,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廳、局批准。

可以給看守所裡的人寫信嗎?

6樓:風流倜儻的斌

收的到,可以給裡面的人寫信。

可以寄信給看守所裡的犯人,但是信件會經過看守所檢查,以確保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看守所送物、會見、通訊、請假須知看守所對在押人員近親屬送物的規定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經檢查,對沒有發現問題的信件即可發出或交給在押人員本人;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內容的信件,應予扣留,並移送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寫信的,裡面的人也可以收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如下規定,第六章:會見、通訊。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仍然享有通訊權,可以給他寫信。但是出於偵查需要,嫌疑人被關押期間的一切信件都要經過看守所警察的檢查,凡是涉及案情或可能涉及案情的、或者可能影響嫌疑人情緒的信件,警察一般都不會交給嫌疑人;

二、可以委託律師前往會見了解案情,並制定可行的辯護策略。

9樓:匿名使用者

寄信給看守所裡的犯人,收信人會收到信件。但是信件會經過看守所檢查,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相關案件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看守所送物、會見、通訊、請假須知看守所對在押人員近親屬送物的規定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經檢查,對沒有發現問題的信件即可發出或交給在押人員本人;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內容的信件,應予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在押人員發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則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留所服刑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訊。但發收的信件,一律要經過看守幹警檢查,發現有礙監管或散佈反動言論內容的,應予扣留,並做嚴肅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

1:嫌疑人的單位無權檢視這些信件,只有辦案部門民警和看守所民警才有權檢視.

2:沒有規定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些串供信件是肯定不會通知的.對辦案影響不大的也可能通知.具體由管理人員掌握.

3:不一定能全部領回,比如有些涉及案情以及串供信件可能會被沒收作為證據.

4:這個由檢查人員確定,最好不要在信件中提及與案件有關的事情,凡是與案件有關的語句都有可能看作涉及案情。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寄信給看守所裡的犯人,但是信件會經過看守所檢查,以確保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看守所送物、會見、通訊、請假須知看守所對在押人員近親屬送物的規定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經檢查,對沒有發現問題的信件即可發出或交給在押人員本人;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內容的信件,應予扣留,並移送

11樓:厚琪茆綺波

看守所犯人判刑以前禁止通訊,看守所是關押嫌疑犯的地方,有嚴格的監規和懲罰強制限制一切自由。

案件未正式處理之前,親屬不可與之見面,每天早上很早起床,靜坐,不許講話,吃的食物很少,沒有一點油腥,一個字「餓」,這都能忍受,如果大聲喧譁,違反監規上刑具(腳鐐、反銬雙手,或反銬罰跪、或電棒電擊、皮帶抽打臀部。)號長敲詐(衣服、食物),家屬寄錢進去設立單獨賬號,指定內部購物(一般是乾製食物、小吃。。。比市面上翻好多翻,貴得**,受盤剝)。

白天除了坐板背監規,就是繁重的勞動,完不成勞動懲罰捱打不準睡覺,做一些手工製品,為看守所創造收入,而嫌疑人是沒有報酬的。每天放風早晚兩次,時間10分鐘、半小時不等。就是在10平方米左右小牢圈裡走一走,看看天空。

每天都非常痛苦難受。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寫了3封收到了一封,差不多是15天左右,這次不知道多久能收到,不能寫關於案情的事,寫家書就行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人犯只有經過辦案機關同意才可以與近親屬通訊。對於人犯發收的信件,一律由辦案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訊。

14樓:樂觀的靚哥哥

信。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訊,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訊,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廳、局批准。

15樓:一劍東來

搶奪罪是小案子,兩個月早判下來了,你寫的信只要地址沒寫錯,就應該收得到。如果收不到,就還有一種可能,你朋友已經送監獄投入改造了。你可以問問看守所的民警,你朋友被送到哪個監獄服刑就行了。

反正監獄是一定能夠通訊和通**還能會見。

注:我在看守所任職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沒有正式宣判之前你是不能和他通訊的.你只能委託律師來和他交流.判刑後到監獄就可以了.到監獄也只能寫信朋友沒資格探式的

17樓:張勇律師

別急,一般是沒問題的,你打**到看守所問問

18樓:匿名使用者

酒駕了判刑呢?可以會見家屬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不可以.... 估計是你寫錯什麼東西了吧

在監獄裡的犯人可以寫信給家人嗎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給看守所裡的人寫信。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仍然享有通訊權,可以給他寫信。但是出於偵查需要,嫌疑人被關押期間的一切信件都要經過看守所警察的檢查,凡是涉及案情或可能涉及案情的、或者可能影響嫌疑人情緒的信件,警察一般都不會交給嫌疑人;

二、可以委託律師前往會見了解案情,並制定可行的辯護策略。

21樓:睿智小寧

在監獄裡可以給家人寫信。

《j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司法部關於在監獄系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附件《監獄獄務公開內容》有關規定

(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來往信件應當經過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應當予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會見時收受的物品,應當接受檢查。

(3)罪犯會見時,監獄按照不同的處遇級別,安排相應的會見方式。

擴充套件資料

不得會見人員(以廣東省為例):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會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會見:

(一)持無效證件或與所持證件不符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稽核(批)的;

(三)精神和行為明顯異常的;

(四)患嚴重傳染病的;

(五)與罪犯案情有關聯有礙罪犯改造的;

(六)攜帶危險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監獄安全物品的;

(七)其它不利於罪犯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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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給看守所裡的人寫信。一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仍然享有通訊權,可以給他寫信。但是出於偵查需要,嫌疑人被關押期間的一切信件都要經過看守所警察的檢查,凡是涉及案情或可能涉及案情的 或者可能影響嫌疑人情緒的信件,警察一般都不會交給嫌疑人 二 可以委託律師前往會見了解案情,並制定可行的辯護策略。根據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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