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處方鑑定為不規範處方哪些處方鑑定為不規範處方

2021-05-27 11:19:50 字數 5802 閱讀 1682

1樓:天津海天一色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或者使用藥品商品名開具處方的;

4、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帶走」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5、處方修改未簽名及未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6、單張門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 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 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顏色、用量、證明檔案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不合格處方與不規範處方有甚麼區分拜託各位大神

3樓:文字控

不合格處方的型別1、不規範處方: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字跡難以辨認的;2.

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1致的;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合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藥劑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單人值班調解未履行雙簽名規定);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5.

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8.

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緣由和再次簽名的;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11.

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13.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履行國家有關規定的;14.

醫師未依照抗菌藥物臨床利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依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解、煎煮等特殊要求的。2、用藥不適合處方:1.

適應證不適合的;2.遴選的藥品不適合的;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合的;4.

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5.用法、用量不適合的;6.聯適用藥不適合的;7.

重複給藥的;8.有配伍忌諱或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它用藥不適合情況的。

3、出現以下情況之1的處方應當判定為超凡處方:1.無適應證用藥;2.

無正當理由開具**藥的;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4.無正當理由為同1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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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不合理處方的概念

4樓:千里揮戈闖天涯

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 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 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顏色、用量、證明檔案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藥物的。

處方的處方型別

5樓:項夕嘉亥

醫院處方

按部門分為:門診處方、急診處方和病房處方;

按門診性質分:普通門診處方、專家門診處方、專科門診處方;

按藥物分類為:普通處方、***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毒性藥品處方、放射性藥品處方;

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23年8月頒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為了方便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患者報銷醫療費用,對處方又作了新規定:***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6樓:洗刷刷

1.法定處方

主要是指藥典、部頒標準和地方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在製造或醫師開寫法定製劑時,均需遵照其規定。

2.醫師處方

醫師處方是醫師對個別病人用藥的書面檔案。處方除了作為發給病人藥劑的書面檔案外,還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由處方而造成的醫療事故,醫師或藥劑人員均負有法律責任。

處方的技術意義,在於它寫明瞭藥物名稱、數量、劑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證了藥劑的規格和安全有效。從經濟觀點來看,按照處方檢查和統計藥品的消耗量及經濟價值,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和***品,供作報銷、採購、預算、生產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

3.處方稽核結果分類

處方稽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 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 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顏色、用量、證明檔案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藥物的。

不適應處方型別有那些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格處方的型別

一、不規範處方 :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

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 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 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 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 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處方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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