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區分的法律意義

2021-05-15 19:22:08 字數 4870 閱讀 9073

1樓:可樂可123可樂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座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產權轉移要求不同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產權轉移時間不同

1、不動產物權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

2、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擴充套件資料

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

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3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主要在於產權轉移的要求或時間不同:不動產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樓:麥迪vs耗子

動產以交付為準

,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準。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已登記為準。具體你可以去看一下《物權法》。

其具體不同點: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一般來講,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具體三者競合的情況因為篇幅有限,不能細明,建議你去看一篇文章:典型擔保物權競閤中的兩個問題。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區分的法律意義

5樓:趙雲睿智

根據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對其調整原則亦有很大不同,這也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主要法律意義所在。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

一、所有權人的限制

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課題,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二、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發生變動的效力。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需辦理登記後才生效。

三、設立的他物權型別不同

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及其、交通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

從無的性質來看,不動產多屬於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型別要多於動產。

四、不動產發生相鄰關係

不動產由於不能移動,相鄰的佔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衝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

五、地域管轄不同

因不動產發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

6樓:鷹的飛翔

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1.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

2.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課題,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3.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發生變動的效力。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需辦理登記後才生效。

4.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

5.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及其、交通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從無的性質來看,不動產多屬於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型別要多於動產。

什麼是不動產,不動產包括哪些,不動產包括哪些?

不動產 immovable property 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 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 土地定著物 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 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動產與不動產有何區別

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vy 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 土地定著物 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 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民法學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

什麼是不動產,什麼叫不動產?為什麼要不動產登記

定義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 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 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等。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