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裡,沒有寫明具體時間的情況下,簽了合同,是否有效

2021-06-04 06:09:19 字數 612 閱讀 7892

1樓:華律網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依據《合同法》37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以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因此,雙方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在合同的生效日期未到,但是其中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例如給付全部貨款),且另一方接受的,此種情形之下,即便合同未簽字或者蓋章,也屬於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形,當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樓:好風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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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補簽上去。沒人稽核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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