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是否由員工自行承擔責任

2021-03-27 16:22:37 字數 5626 閱讀 2792

1樓:雨花石

1、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不已合同有否來判斷,2、沒有合同用工,單位是違法的,你就此可以維權,3、放牛的,是賠不起牛的,

4、相應的懲處是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2樓:小銀鼠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為事實勞動關係,當前事實勞動關係也受法律保護,即權利和義務也要維護(特別是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因未訂立勞動合同而喪失,所以因勞動者過錯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理論上可要求勞動者賠償。

但因法律規定不訂立勞動合同在一年內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辭職或被辭退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所以此索賠訴訟開始後,單位也須準備給勞動者賠償的。

另外,一般說來勞動者因履行勞動義務的失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關原則是單位也需承擔管理責任,不能將損失完全推由勞動者承擔,除非有特別證據表明勞動者的惡意很大。而本案中既然合同未訂立,說明約定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和規範也不明確,要求勞動者承擔大部責任的願望也許難實現。

所以,如果提問者站在單位角度,建議測算訴訟成本和收益在行事;如果提問者站在勞動者角度,建議反訴索取勞動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為公司用工之時,不因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而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員工因執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應首先責任主體為公司,如果公司無相應員工獎懲制度,公司若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最好訴訟處理,訴訟情況下,公司方需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公司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因失職造成了公司的損失,員工是否可以提出主動辭職

4樓:第n次抗日戰爭

1、員工有責任賠償,但額度需要控制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發[1994]489號)第16條規定的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應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工資額的20%。

如果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這種情況的賠償條款,則公司有權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來賠償公司的損失,但不能超出勞動者工資的20%。如果扣除工資的比例超過了這個數字,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部門反映。

2、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超過使用其期限,如果超過可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未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錯誤在先,你可以申請仲裁,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至於失職造成的損失,個人認為不用承擔責任。

6樓:魚

未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會處罰公司給員工數倍月薪,約束公司合法用工。建議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7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8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 工資 的20%要賠償,如果越過,按最低生活水平發工資。

個人籤合同時應該有約定,領導有主管責任,承擔50%以上,你要擔150--1000元的損失費,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實際就這樣現實!關鍵是領導對你的主管態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為人,你的工作實力和人脈關係,如果你水平比較高,絕對不會承擔過多,有時暗處還補一部分錢,這就是管理層的潛規則。

11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層面說:不應該由你個人出,你是在履行職務時出錯誤的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的勞動合同、內部規章制度對你處罰但實際中,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裡幹了,你就找領導,按照上訴理由講。

如果你還想幹下去,就主動找領導承認錯誤,表現出心甘情願接收領導的安排,保證以後注意,不再出現類似錯誤,並請他對你嚴格要求等等,給領導留下好印象,認為你是可造之才,將壞事變成好事。

但這點需要技巧,並且需要你完全認識到是由你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別再找其他人跟你一起承擔責任了。不管你在國企、事業單位還是私企,勇於承擔錯誤的員工還是受到歡迎的,推卸責任將很難被團隊接受

12樓:無名的戰士之王

這個個人原因洩露出了一些東西,導致單位的損失,確實個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承擔責任的多少在於單位。一般來說應該不需要全部承擔,可以承擔一部分。

13樓:海警

1、單位是私企嗎?一般私企是不負責員工的失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2、這種情況,小的失誤造成損失,在事業單位和國企是不存在的;

3、你現在能夠去找稽核的領導共同承擔責任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抱著以後不在那裡混了的決心,那你就去找公司老大扯,你只承擔一半責任,因為還有你上級領導的稽核簽字認可。如果你還想在這裡上班混飯吃,那麼~~你自己就認了吧,且去找給你簽字稽核的領導就你工作失誤這件事私下向他道歉!由於你的失誤,使得這位領導很沒有面子!

不光是你要承擔1500元損失的事。你讓這位領導在工作中丟光了臉面,這才是大事!

15樓:

理論上領導勸勸負責,你不用陪一分錢

但是!如果你還想在這公司幹下去,陪吧,給自己一個教訓

領導是有好處自己拿,有黑鍋給你一個人背,正常的。

16樓:劉武陵

吃一塹,長一智。為這一千五,也可以一搏。但要算一下成本。也要設計一下謀略及步驟。做到「有理、有利、有節..」。鍛鍊和提高自己。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賠了吧,大事化小。你有責任,你對領導不負責任!

當然如果真追究責任的話,正式檔案貌似都要領導簽字的吧?就是領導審批。

那領導審批時在幹什麼啊?

18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只要不是「有意為之」,僅僅為「失誤」,則損失通常為責任人承擔一部分,企業承擔大部分。嚴格講,損失由企業承擔,責任人承擔的不是損失而是考核,責任人領導同意也該承擔相應的考核(至少有管理責任)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只要不是因自己幹私活給企業造成損失,均由企業承擔!否則,誰還打工?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一家飯店打工,由於幹活有點慢,有一天旱上,老員工把我從洗碗間趕出來,敬理大聲喊叫我摘萊,態度很不好,中午下邊忙了,我手邊的活沒完留一點了,她又催促我趕快下來,我沒聽一氣之下哭回家。我忍無可忍脾氣暴發了。不給我工資,還說我打了許多盤子碗。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個應該可以協商的,那你發的文是有原件照寫還是怎樣的啊?

22樓:騰飛的慾望

主要是領導對工作不負責任,領導的問題,當時錯誤卻在出在你身上,你們都有責任。我覺得應該單位全出,要不就是單位出三分之二,你出三分之一。這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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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樓:匿名使用者

想在那裡混的話,認錯態度好接受批評,不想在那裡混的話鬧。自已看,剛畢業新手嗎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這時員工需要賠償嗎?如果有合同,需要賠償嗎?

24樓:車字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是需要負責,但是不能認為是全額賠償公司的損失。

有沒有合同,都不能

讓員工完全賠償公司的損失。

員工上崗前有沒有經過培訓,另外還要看具體的失誤是怎樣的,如果員工不是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就應該不需要賠償的。最多,被解僱咯

另外你應該把整個事情大概的說一下,不然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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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厚道的話是需要賠償的,但是如果不願意賠償,可以拍屁股走人,公司沒用僱傭合同,你矢口否認他也沒辦法。如果有合同他可以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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